我做招标投标的若干往事(十二)招标人灵魂之问
一次,我主持召开招标人座谈会,讨论如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
一位招标人提出:目前各种加强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的监管,这对于整治招标投标活动乱象是对的。可是如何保障我们招标人在招标中的自主权以及如何择优选择承包人呢?
嗯,我当时就差点懵逼啦!这可是招标人发出的灵魂之问啊?
法律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可是实际上由于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强势地位,因此出台了许多规制招标人的措施方法,为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鉴于早期招标投标活动中腐败问题多发,于是相关部门把招标投标作为防止腐败的一种方法。实际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防止腐败起了巨大的作用,发挥了很好的效果!
从法律的角度看,招标投标法本质上是一部私法!招标投标活动只是达成交易/合同的一种方式,达成交易最核心的是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
当然,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法律,里面也包含了公法的因素,列如强调了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政处罚,等等。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嗯,有择优原则!对于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法对于招标投标法是特别法。
好巧不巧的是,在建筑法于1997年11月颁布、1998年3月实施时,招标投标法还没有制定。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才颁布、2000年1月实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嗯,没有择优选择的规定!顺便说一句,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帝王原则!从时间上来说,招标投标法后于建筑法,应优先适用招标投标法!
哎!这下麻烦啦。一个是特别法、一个是后法,均应该优先适用!怎么办呢?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已经大幅减少了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实际上给招标人更大的自主权以及择优选择承包人;另外已经启动了招标投标法大修的工作。同时,住建部已经启动了建筑法的大修工作。
最终,招标人发出的灵魂之问,还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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