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四倍为限。”
是不是所有的借贷利息都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不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文件,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是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就是不用受借贷利息“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
1.小额贷款公司
2.融资担保公司
3.区域性股权市场
4.典当行
5.融资租赁公司
6.商业保理公司
7.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附批复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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