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个以“婚房产一半产权赠与女友分手索回被驳”的话题登上热搜。作为婚姻律师,我们来浅谈一下这个案件。
原告王某在2016年购买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由王某出资,但被告赵某曾出资定金以及中介费。买房时王某将房屋产权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赵某名下,后双方由于各种矛盾分手,王某要求赵某返还房屋50%的份额,赵某拒不返还,故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了解实际经过后,认为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50%的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付的,在原告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部分不符的部分,应当视作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过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被消灭,故驳回王某的所有请求。

一、是否可以将房屋50%产权视作彩礼返还?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根据《民法典》对于彩礼的相关规定,在恋爱期间买房,如果首付款全部由男方出资,后面女方共同还贷,但由于购房时已经完成了产权的归属,即使房屋是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都可以要求视作彩礼返还。就彩礼的性质来看,在买房是赵某也曾出资过一部分金额,所以该房屋应该是两个人共同所有,不能算作彩礼,故不能视作彩礼要求其返还。

二、是否能撤销对赵某的赠与?
所谓赠与合同,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具有撤销权。在本案中法院并未明确该撤销权是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还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但不管是任意撤销权还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原告都无权撤销。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变更登记,财产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任意撤销权已经消灭。对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存在一年的除斥期间,但是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分手,到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撤销权已经被消灭,不能撤回对赵某的赠与。
从上,对于恋爱期间购买婚房的情侣来讲,若是男方想要将房屋视作彩礼,那么在购房时就必须男方全额出首付款,这样才能避免发生跟此案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情况。
附:
案号:(2014)海民初字第7630号、(2018)京01民终1964号、(2019)京民申4345号。
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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