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专利权的价值评估问题

案件胜诉后,部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这往往会让申请执行人感到困惑,到底要不要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拍卖的意义有吗?尤其当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更加令人疑惑。

众所周知,专利权是财产性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工业知识产权。专利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当然具备财产权的特征,具有财产属性。从理论上来说,专利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客体。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难以评估,让人捉摸不透。申请执行人可能在垫付评估费和处置费用后依旧一无所获。下文详细叙述专利权的处置问题。

一、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形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优先思考执行其他有形的财产

专利权的价值难以评估,并且流通性不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有形资产。因此,在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当优先处置其他财产。

二、权利的有效性是专利权价值的基石

如果专利权是不存在的,那么,价值也就不复存在。即使是已经授权的专利,其权利也有可能是无效的,而且这个可能性还不小。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初步审查后即可授权,其无效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发明专利权是在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做出授权,其权利稳定性相对更好,但也有必定的被无效可能。

专利权的授权需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对于发明专利权而言,最主要的授权条件是创造性。审查创造性的文献是现有技术,即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国内外所有资料,包括专利文献、期刊、书籍、论文、网页和实物等所有体现技术方案的载体。从现有技术的定义可知,审查专利创造性的文献是超级庞大的,浩如烟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不可能穷尽查阅所有的文献资料。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来说,他们有最低文献要求作为检索的标准,审查员只要按照最低文献要求检索之后就可以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但是在最低文献之外,还有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审查员是没有进行检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新的无效证据,均可以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此外,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审查员一般不作实质审查,审查员只做少量的检索工作,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即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总体上来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稳定性不如发明专利权。

总而言之,专利权的授权不代表权利必定是存在的,仍有较大的可能性被无效。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应当关注权利的有效性,需要对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进行检索。但是申请执行人往往是没有检索能力的,这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协助。但是专业人士的检索也是有限度的,不可能穷尽世界上的所有文献资料,这是做不到的。

三、在专利权有效的基础上,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拍卖资产之前往往需要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是,专利权的评估不是个简单的资产评估问题。笔者个人认为资产评估公司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参考意义不大。当然,如果是一项高价值的专利,有大量的实施许可,那么,资产评估公司可以依据专利权的许可收益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具有参考意义的。但是,这类高价值的专利权,申请执行人未必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再走拍卖流程。如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以通过短期的许可使用费进行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未支付的许可使用费进行保全,要求被许可人直接将许可使用费支付到人民法院的执行账户。

但是对于绝大部分专利权来说,是不存在专利权实施许可的。这个时候,资产评估公司就不存在评估的参照。一般而言,资产评估公司也难以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这种情况下的专利价值评估,往往需要借助业内人士的判断。无实施许可专利权的价值评估,需要着重思考以下二个方面:

(一)专利权所对应产品(包括专利产品以及依据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的市场流通情况

如果一项专利权被授权多年后,专利权人没有开发相应的产品并投入市场的,那么,这项专利权大致率是不具有商业价值的。反之,如果专利权人开发了相应的产品并且投入市场流通,那么,这项专利权是有商业价值的。至于商业价值的大小,需要根据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利润率、专利权的排他性质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专利权的涉诉/争议情况,包括侵犯专利权纠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和无效宣告等争议/诉讼情况

如果一项专利权存在侵权诉讼,反过来可以说明该项专利权是有必定的商业价值。我们可以通过侵权诉讼的诉讼案件数量、侵权赔偿额等因素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此外,如果一项专利权存在其他的诉讼或争议,例如权属争议、无效宣告争议等,也在必定程度上说明涉案专利可能是有商业价值的。

上述二种情形下的价值评估并非由资产评估公司作出,而是由业内人士作出判断,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起拍价的基础。如果资产评估公司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可以和人民法院协商确定合理的起拍价。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存在,被执行人专利权的价值是难以评估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会放弃对被执行人名下专利权的处置。如果必定要处置,不妨和人民法院沟通以较低的起拍价(不经过评估程序)尝试进行拍卖。

作者简介:作者系从业多年的资深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理科试验班+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具有优秀的数理逻辑思维、系统的技术知识和工程实操经验,擅长技术和法律交叉的业务领域,例如专利、技术秘密和技术合同等法律业务。此外,作者还擅长破产重整、债务危机化解、疑难债务的执行等领域。

(原创文章,作者首发于https://www.palaw.cn/zyzs/48.html,转载请注明作者和首发出处)

© 版权声明
THE END
如果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