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曾涛春,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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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事情,也是我们最熟悉的事情。今天要买这样,明天要买那样。在买卖这个过程中,既有买,也有卖。在日常生活中,几乎都是即时交易,所谓即时交易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在购买成批的货物时,常常是先交货,后付款,这也就造成了有时候卖方将货物卖了后,买方打个欠条就完了,没有任何其他书面资料包括合同、送货单等,过一段时间双方直接结算支付。今天我想跟大家讨论就是在这个买卖的过程中,如果卖方仅有欠条,该如何赢取案件?
我们第一来看看我国的法律对买卖如何定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简单来说:买卖合同就是一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卖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出卖物品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物品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买方。这里所说的物品是泛指,在法律上称之为标的物。
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呢?
1、买卖合同是需要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简单来说,卖方将物品卖出后来,是会丧失对出卖物的所有权的,需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这里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等等权利。这也是作为卖方,最主要应当履行的义务;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所谓有偿合同,是指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必定的对价。如果买方不支付对价,那么这就不是买卖合同,是赠与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因此,支付对价,是买方最主要应履行的义务;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广泛性。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哪些物品能够买卖,反过来说,只要所买卖的物品不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其均可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4、买卖合同具有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生效了,并不需要交付物品后成立生效;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具备必定的形式,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所以买卖合同既有用文字表明,也有用口头表明。口头的一般适用于及时交易的买卖,如钱货两清的这种。
了解了上述内容后,不难得出: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就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及支付价款。由于买卖合同具有不要式,既有用文字表明,也有用口头表明。我们知道,如发生纠纷,是需要到法院诉讼,俗称打官司,打官司是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际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际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际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前面提到的卖方仅有一个欠条,那么这单独一个欠条能否证明买方欠的货款呢?答案是不必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实际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实际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因此,如果对方否认,是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如果提供不了,则将面临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在没有其他书面证据的情况,其他证据又有哪些呢?第一,在起诉之前,以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对方沟通,正常情况下,双方未完全撕破脸的情况下,对方都是会认可基本实际,然后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下来;其次,如果对方已经完全不理,电话换了,微信也拉黑了,那么就应当搜集当初知晓该事情的人员,让其出庭作证,证实该实际的存在;再者,先货后款,一般都是建立在双方信任且多次交易的基础上,那么买方之前应该会有付款的行为,如果是转账,还应当将转账流水打印出来。
总得来说,尽量多收集和提交一些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证实实际的存在,从而赢得案件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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