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由于疫情需要隔离不少行业都受到影响,好在信息化建设和互联网的发展,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法院的审判活动,原先需要原被告、律师、法官、书记员都聚集在一个房间内进行,但目前可以通过视频庭审的方式,在网络上就完成开庭审判。法律无需也不能拒绝改变,我信任即使疫情被消失,视频庭审仍会继续存在或成为法院审判另一种重大方式。作为刑事律师,除了关心视频庭审的事情,更想呼吁监管部门重点关注视频会见建设,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难题。
01 会见难已经从不让见发展成“见不上”
刑诉法修改后,律师的会见难问题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发生无故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律师会见造成会见场所紧张,排长队等待会见的情形已经成为常态。加之刑事全覆盖工作的推进,律师会见量增加与监管场所硬件条件无法满足的矛盾逐渐显露。
原先8点到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办理会见,目前7点到可能都排在20位开外;原先会见一上午时间够用,目前可能上午到看守所排队下午才能会见到。会见排队更催生了黄牛倒号,看守所内部人员与律师权钱交易等现象发生,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和监管场所公信力都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会见量增加的问题,不少看守所都推出预约会见加以解决。在我看来,预约会见只解决了律师排队问题。因看守所硬件限制,每天可以会见的数量是有上限的。预约会见并不能增加每天会见人数,并不会完全解决会见量增加的问题。
当然还有一种办法是严格适用羁押条件,对无须羁押以及不采取羁押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人员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措施。但这一方法是着眼于长期,需要逐步实现。短期内并不能降低羁押人数,不能解决会见量增加问题。
02 阻碍视频会见的理由及解决方案
律师可以同看守所在押人员通信,这是刑诉法明文规定,视频会见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面部识别、4g/5g网络、数据传输加密技术的出现和应用,可以保障视频会见顺利进行。目前阻碍视频会见的理由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
一是视频会见可能导致的监管新问题。面对面会见,在押人员和律师均在监管场所内,处于监管部门控制下。视频会见,律师脱离监管场所控制,并且摄像头可拍摄范围有限。产生律师在视频会见中和在押人员说了不该说的话,给在押人员看了不该看的东西,以及在摄像头拍摄范围外搞点小动作的担心也不无道理。
二是视频会见可能存在产生家属或其他人员旁观。会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人(律师)的权利,遵守会见规定则是律师必须承担的义务。但由于我国律师职业伦理教育还处在刚起步阶段,刑事案件承办律师并无严格的准入机制,律师对承办刑事案件自身风险没有足够认识,有意或无意违规情况时有发生。视频会见中,不排除某些律师铤而走险准许在押人员家属旁观会见过程,或会发生同案未在押人员旁观会见造成串供的结果。
三是视频会见中的隐私保护。绝大多数在押人员及其家属,都不愿意将案件情况公之于众,在未经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泄露案件细节或其身份信息,即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律师会见的内容,不仅仅涉及到在押人员,更会包含被害人、证人、同案被告人,交谈中也必然会涉及到案件细节。律师有义务对所知悉的上述信息保密,但是如果在视频会见中有其他律师旁观,其他律师是否也有保密义务?目前没有任何规定予以限制。如果某些意图搏出位、吸引眼球的律师在视频会见时搞个直播,会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视频会见是新生事物,监管部门产生疑虑和担心是难免的。上述的三个问题仅仅是疑虑的一部分,但不管疑虑有多少,担心有多少,我信任都是可以解决的。列如北京视频会见系统依托派出所建设,律师可到派出所预约视频会见。南京建设成立远程会见中心,律师可在中心进行视频会见。
目前,律师视频会见地点还是在公安机关所辖范围,我信任随着时间发展,在司法局、律协、律所建设视频会见终端,甚至在律师个人电脑上完成视频会见同样有可能实现。确保视频会见能够健康发展的条件,不仅仅是技术的进步和资金的投入,更需要律师自身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提高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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