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总结|政府采购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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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聚焦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聚焦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聚焦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聚焦采购明录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聚焦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聚焦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聚焦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表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开业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撤销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撤销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竟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聚焦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号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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