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干扰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罪
二、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关于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条款。经过2011年和2015年的修改,增加了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关于危险驾驶罪条款,本次修订又 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关于干扰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罪条款。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对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适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次刑法 修订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条款的从字面上看似乎与2019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有冲突,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选择适用会有争议。

但个人认为,从法律效力上来看,立法机关的刑法修正案显然高于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适用时,应优先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
另外,2019年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的知道意见,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显罪责行不相适应,本次对于这种情形的犯罪行为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更为科学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之关于危险驾驶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对该条款进行了修订,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之修订危险驾驶罪
2015年《 刑法修正案九 》第八条又进步做了修改: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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