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百年华诞献礼|新中国著作权保护简史

今天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一百年来,无数革命先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迎来了新中国的成立,也迎来了我国著作权法发展的春天。

实践中,我们也常常把著作权称为版权,实则版权原来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著作权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具体的概念内涵会有所区别。但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借鉴融合,两者的界限也日益模糊,一般情况下可以相互替代。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在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1.1950年颁布的《关于改善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是新中国成立后关于著作权(版权)保护有关的第一项法令。

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善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出版业应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决议》还规定:“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方面利益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尊重著作家的权益,原则上不应采取卖绝著作权的办法。”严格说来,这只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法令,虽然没有上升到基本法的高度,但是解决了建国初期的作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新中国著作权的保护史上具有重大地位。

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又公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其中指出:“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图片,以尊重版权。”再一次明确了国家尊重版权的态度。

2.1984年颁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比较系统地规定了作者著作权经济权益的保护。

1984年颁布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解决了作者基本稿酬偏低的问题,将基本稿酬标准提高一倍。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也是法院解决稿酬纠纷的重大参考标准。该规定虽然主要内容是关于书籍稿酬的规定,但是在必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于作者出版权、翻译权、改编权、选编权等著作权经济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已故作者稿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是新中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前关于著作权保护的重大法规。

3.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部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基本法,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4.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首部著作权/版权专项保护法律。

该著作权法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十一年,凝聚了一代人的心血。该著作权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地保护著作权的专项法律。该法共分六章,分别从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确定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础框架,奠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调。

5.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对作品的类型进行了扩充,并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此次《著作权法》修正,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第一,对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尤其是著作财产权分别做出了规定。并顺应时代要求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为权利人实现权利、维护权利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第二,扩充了作品的类型。按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建筑作品列入法定受保护的作品类型;将工程设计图等纳入图形作品的保护范围;同时加入杂技艺术作品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第三,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修订。1990年《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范围过宽,2001年修正将“(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将“(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改为“(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明确了新闻出版中合理使用的范围,并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从合理使用中剔除,进一步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6.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为著作权的出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的主要缘由则在于2009年WTO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4条改变把原有“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赋予了违禁作品必定的著作权权益,但是明确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这一修改为著作权的出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著作权的市场运营和管理。

7.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入视听作品,将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历经三稿,征询了社会各方的修改意见,最终成文,实属不易。笔者不才,也和上海律协文化传媒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协文传委)同时对此次修正提出了一些提议,所幸大部分被采纳,深感欣慰。

本次修改有几大亮点:第一,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将作品定义由“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必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修改后的定义把司法实践中作品的要件之一“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改为“以必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有效地解决了音乐喷泉、烟花秀等新生事物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第二,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有效地涵盖了最近两年火爆的短视频等新的视听作品形式,填补了作品保护的空白;第三,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第四,将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在必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回顾新中国著作权法过去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作为一名致力于著作权法律服务的律师,笔者内心十分感触。新中国著作权法发展的三十年,也是新中国经济发展的三十年。现行的著作权法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结晶,也是许多法律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著作权法的日益完善也促进了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我是@法里法外,法里分享法律知识,法外关注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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