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问题的引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660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怎么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用一般的文理解释亦不易得出答案。由于所谓的道德,随着时代的变迁意义亦在不断变化。
二、词源含义。

根据词典中的解释,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个人对他人、集体、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大致包括对他人和对社会两大类:前者是对自己的家庭、亲属、朋友、同事等应尽的责任,后者是对祖国、民族、集体等应尽的责任。是人们基于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理解,在内心信念的引导下自觉履行的责任。
那么道德责任应该如何理解呢?词典上的解释是:“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应承担的责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必定的选择自由,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肯定人的行为的是进行道德评价的前提。”。
将前述两个词合并在一起表达应该是:道德义务是指人们由于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对他人、集体、社会在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此类责任,法律将之升级,在规定赠与合同时将该类赠与合同规定为赠与人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
三、何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一种赠与合同是否可以列入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应当参照以下标准进行:
第一是赠与一方是否对受赠方有其他道德义务,也就是说赠与是否是为替代其它的道德义务,且这种道德义务是在整个社会观念的评价中均应为之的。
以婚恋为例,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都肩负着以结婚为目的这样的责任,所以一方提出分手是未能履行结婚这样的道德义务,因自身未能履行这样的道德义务而用赠与的方式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此类赠与应当列入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其次是该种赠与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即该类赠与所依附的道德义务基础是否基于受赠一方正面的行为所产生的积极的道德义务。
两个已婚人之间因婚外恋起纠纷达成的赠与协议即应当给予消极的道德评价,即该类道德义务不属于积极的道德义务,不应当列入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列,即从公序良俗角度讲,此类赠与合同应当给认定无效。
第三即是应当具备合同法总则中所规定的合同生效的其它要件。即该类合同应该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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