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我们都讲得普通的买卖合同,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三种比较特殊的买卖合同。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议重点学习。
1、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可能会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为什么买了东西所有权还是能是卖家的。但实际上这样的合同的确 存在。我们可以自己根据这个构造一个这样的合同作为例子,然后一边看着文字描述,一边研究这个例子。
列如:张三和李四约定,李四分30期付款买一个祖传花瓶,每月付款一万元。张三在第一个月就把祖传花瓶交给李四,但在没有付完全款以前,张三依旧拥有祖传花瓶的所有权。如果李四连续3个月都没有付款时,张三可以将花瓶取回。如果李四能在张三取回花瓶后的一个月内付清之前欠付的款项,李四可以赎回花瓶。
如果卖家把东西已经交给了买家,虽然买卖双方约定所有权依旧是卖家的。但是,在没有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下。买家把东西又卖给了第三人,而这个第三人又不知道原来的这对买卖双方的协议,只是觉得刚好有人要卖这东西给我,自己也刚好需要买的情况下买的。这种情况下,卖家主张第三人和买家之间的合同无效的。这个时候,卖家只能去要求自己的买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由于买家由于没有达成和卖家约定的条件,触发了卖家取回了所有权保留的物品,而且买家在约定的回赎时间内,重新取回这个物品。这个时候,卖家就可以再次将这个物品卖给第三人。卖东西的钱作为买家履行这份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支付给卖家的钱。如果卖的钱比和买家约定的钱多的,卖家要把多出来的钱还给买家。如果比约定的少了,差额部分就可以继续找买家给补上。
在刚才的例子中,如果李四累计支付了15万,但后面连续4个月都没有再付款给张三,张三将花瓶以28万卖给了王五,另外花费了1万运费。那么张三需要把12万(卖给王五的货款28-运费1万-李四未支付的货款15=12)给李四。
如果李四累计只支付了3万,但后面连续4个月都没有再付款给张三,张三将花瓶以25万卖给了王五。
假设另外花费了1万运费。那么按刚才的方法计算,张三应当支付给李四(负数为李四应付给张三)-3万(卖给王五的货款25-运费1-李四尚未支付的货款27=-3)。因此,张三还可以继续找李四要3万块钱。
2、试用买卖合同
为了促销,一些电商平台也会做先试用后购买。什么情况下。说明是试用,那么在试用期内,卖家不能收受使用费。那什么时候所有权转移到买家身上呢?只要试用人在试用期内进行付款购买,或者做了一些看起来像自己拥有试用品所有权的行为(出售、出租和设立担保权),就算是购买试用品了。
3、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商品房买卖,考试实则不仅是《民法典》的范围,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只要掌握核心——法律主要是保护购房民众的,然后稍微有代入感一点,觉得自己要去买房就行。
(1)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商品房广告里面的开发规划、设施说明等具体说明,都属于要约。就算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也要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这个好理解。你四处看房子,如果看到它写着这里价钱不贵,且交通方便,小区里配套齐全,规划里有健身会所,幼儿园和小学,绿化面积好。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再等交楼后来,却发现健身会所就是个小房间,幼儿园和小学压根没影,别说绿化面积,花草树木都没多少的。那你心里怎么想。我们买的不就是为了买一个房地产公司宣传的那样的房子么。所以,万一收楼的时候发现和宣传中的严重不符,必定要狠狠地告房地产公司。
(2)如果房地产公司不厚道,一房二卖,或者把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应该卖给你的房子抵押出去了,导致你拿不到你想要的那间房屋,你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将你之前支付的购房款退换给你,还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当于将购房款存银行的利息给你。除此之外,你还可以另外再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你相当于1倍购房款作为赔偿。
(3)卖房的时候,一般房子还没全部建好。房屋面积是根据图纸预估的。在实际建造过程中,有可能会产生误差。在商品房合同中,就不是简单的多退少补了。有它特殊的规则:①当误差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来,不能解除合同;②误差超过3%的,如果是面积误差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超过3%,那3%以内就是房地产公司自己啃,不能找消费者要,超出3%部分,可以找消费者要;如果是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是小于3%,则是3%以内是房地产退钱给消费者,超出3%的由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给消费者;此外,由于误差已经那么大了,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买了,也是可以的。
(4)如果商品房合同由于各种缘由导致无效,对应的贷款合同可以请求解除。如果房地产公司已经收了购房贷款的,应该把对应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还给贷款银行和购房消费者。
(5)如果祝贺你,你收到通知你要拆迁了。但是你的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卖给了第三人,那么你作为被拆迁人,要求优先取得拆迁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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