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不超过4倍LPR的标准为上限,但是此标准为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规定的逾期利率最高标准,并没有法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逾期违约金亦参照此标准。买卖合同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该如何确定呢?
法理分析:
实则,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中已有明确规定,对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主张买受人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若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以违约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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