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史法硕联考重点:明代司法制度解析 📖
📌 终于来到了法制史中的明朝部分,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可是个重大的考点哦!今天就来给大家详细解析一下明代的司法制度,协助大家在法硕联考中稳稳拿分!🌟
🔍 中央司法机关
1️⃣ 刑部:明代刑部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交大理寺复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刑部尚书掌管刑部事务。
2️⃣ 大理寺:明大理寺掌复核驳正,以及死刑复核。大理寺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3️⃣ 都察院:作为明代最高监察机关,不仅负有“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还有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活动的职责。
🔍 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署办公,有权判处笞杖刑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上一级。
🔍 特务司法机构
厂卫,即东厂、西厂与内行厂(后两者存在时间较短),锦衣卫是皇帝侍卫亲军,但同时也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始令锦衣卫审理皇帝钦定的案件,锦衣卫下设镇抚司,其本为卫所的下级机构,此时开始“掌诏狱”成为司法机构。至成祖永乐年间设立东厂,宪宗成化年间设立西厂与内行厂,厂卫制度进一步完备。
📝 总结:明代的司法制度体现了皇权的聚焦和强化,厂卫等特务机构的设立更是加强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在法硕联考中,对于明代司法制度的考查往往结合具体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时必定要注重理解和应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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