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变化看中国法治的进步

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变化看中国法治的进步

作者按:2021年10月21日,某李姓男明星因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的事件席卷网络。各路网友从不同视角发表各自不同的意见或提议,如从道德视角、从个人信息保护视角、从公安案件信息公开视角、从媒体新闻报道规制视角等,纷纷各抒己见。本文没有以前述视角剖析事件,而是从法律制度演变及法治进步的角度,结合另一起明星嫖娼案即2014年某黄姓男明星嫖娼案,浅谈我国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出生、质疑与死亡,进而从中触视中国法治的进步。

 

说明: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在文中简称为《严禁卖淫嫖娼决定》;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文中简称《收容教育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文中简称《立法法》;

4、《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在文中简称《废止决定》。

 

正文目录:

一、收容教育制度的出生

二、收容教育制度的质疑

三、收容教育制度的死亡

四、结语

 

正文如下:

 

一、收容教育制度的出生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五十一号令公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简称“《严禁卖淫嫖娼决定》”。根据《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第四条:“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聚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依据上述全国人大《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国务院于1993年9月4日颁布并实施《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简称“《收容教育办法》”)。根据《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

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及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收容教育办法》,是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六个月至二年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收容教育制度的质疑

 

2014年发生的某黄姓明星嫖娼案,在被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后,又被决定收容教育六个月。公安机关采取收容教育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共同关注与广泛讨论。法律人士对此更为重点关注并积极发声,提出了专业且有说服力的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当时对黄姓明星采取收容教育处罚措施的法律依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严禁卖淫嫖娼决定》(2009年修订版)第四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聚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国务院颁布的《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修订版)第九条“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公安机关适用上述法律依据的正确性,一直备受社会法律人士的专业拷问。有关法律人士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依据为: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根据上述《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可知,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进行专门规定,除却该效力层级的法律外,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决定抑或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均无权力对限制人身自由进行规定。《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实质上否定了《严禁卖淫嫖娼决定》《收容教育办法》中收容教育六个月至二年规定的合法性。《立法法》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严禁卖淫嫖娼决定》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容教育办法》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从效力层级看,《立法法》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刑的规定完全有效力否定《严禁卖淫嫖娼决定》《收容教育办法》中的收容教育制度规定。

因此,自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起,属于下位法的收容教育制度规定因与属于上位法的《立法法》相抵触,而应当立即废止。即在2000年7月1日后,公安机关不应再以《收容教育办法》为法律依据,对卖淫嫖娼人员采取收容教育六个月至二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处罚。

 

三、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

 

2019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简称“《废止决定》”)。根据《废止决定》第一条:“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自此,《严禁卖淫嫖娼决定》中的收容教育规定与《收容教育办法》退出历史舞台,被正式废止。

根据《废止决定》第二条:“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该规定对2019年12月29日前公安机关依据收容教育制度规定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合法性争议画上了句号,即承认2019年12月29日前的收容教育决定的合法性,但对正在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应立即采取解除措施,予以释放。

 

四、结语

 

基于对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出生、质疑、死亡的全过程梳理分析可知: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本次嫖娼案中的李姓明星,将不会出现与2014年嫖娼案中的黄姓明星一样的被行政拘留后再被处以六个月及以上人身自由羁押的处罚结果。

从2014年到2021年,两起一样的明星嫖娼案,两位主人公所面对的则是两种不一样的处理结果。时光漫漫,从该两起明星嫖娼案的具体个案,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产生、质疑与废止,我们看到并经历着中国社会法治正向前迈进。普罗大众始终坚信: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的道路上,法治必是中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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