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1、张三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的父亲去世,分配遗产时,张三表明放弃。现李四以张三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得到支持?
有问2、 张三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的父亲去世,但遗产直到张三与李四离婚后才进行分割。那么李四还能就张三继承的遗产主张相关权益吗?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用几个字概括本条规定:婚后所得共同制。
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值得注意的,婚姻本身并不产生夫妻财产制度上的法律效果。婚姻追求夫妻一体,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和共同承担责任。在分别财产制下,婚姻原则上和配偶双方的财产没有任何关系,配偶双方的财产彼此分开,但分别财产制下也存在必定的夫妻共同体义务。学界一般认为,夫妻共同所有指的是物权法上的共同共有关系,主张从物权角度去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三、法条中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四、平等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为保障一方权利的充分行使,另一方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妨碍的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
摘自:看案例解析,学习民法典(六)
莱州女性2021-05-31 10:57 发表于山东
A(男)和B(女)2021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B的父母出资100万元为二人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B的名下,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房产归B一人所有。结婚后不久,B发现A不仅有赌博恶习,还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B想离婚,但是不知道上述房产是否能够认定为她个人财产,最终会如何处理,内心十分痛苦。
解析
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即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答1、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指的是财产性权益而非继承权。故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另一方以损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的,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有答2、只要继承的实际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当时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配偶仍可以就其遗产分割获得的份额主张相关权益。
本人将开启追更模式,如果你对《民法典》这一生活百科感兴趣,可以目前立即点击关注我。
本人对您的关注、赞同、喜爱、评论、转发表明由衷的感谢!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