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筑工程之收缴非法所得,维护合法权益
一、 定义
收缴非法所得指建设工程活动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情形时,人民法院将违法行为所得的非法利益予以收缴的民事制裁措施。
二、 收缴非法所得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
2.1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建设主管部门出于行政管理的思考,将上述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行政处罚措施。
2.2 两者的性质不同。收缴非法所得是民事制裁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措施。
2.3 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建筑法》第65-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62条,《招投标法》第54条,以上法律法规均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
2.4 收缴非法所得由人民法院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2.5 目前,《民法典》对收缴非法所得没有相应规定,此处存在争议。
三、 非法所得的界定及处理
3.1 管理费、挂靠费、利润等的处理
施工企业在招投标和施工过程中完成了相应的管理工作,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可以按约收取,不予以收缴。具体情况需要综合思考各方利益,然后予以平衡。
3.2 工程价款的处理
实际施工人应当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属于非法所得的范畴,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即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无效,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实际施工人所有的资金投入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
四、 民事制裁措施与行政处罚措施竞合时候的处理
鉴于收缴非法所得的民事制裁措施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措施针对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其竞合时的处理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和“一事不再”罚的额原则。
五、 律师提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要求专业性较强,提议在产生纠纷时,委托专业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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