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海一粟(十四)之二

本期继续分析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案情详见《案海一粟(十四)之一》)

4.吕某与张某关于”空床费”之约定,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吕某与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是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之间关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范畴,双方因此成立民事法律关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观点:吕某与张某关于”空床费”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的特征之一为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夫妻二者之间的该约定只是想督促吕某按时回家,以此促进夫妻关系和谐,本意并非为当事人设定法律上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 133 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5.吕某常常夜不归宿的行为,违反了配偶关系中的何种义务?

本案中,吕某常常夜不归宿,该行为属于违反配偶关系中同居义务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 1043 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协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相互负有同居义务忠实义务,常常夜不归宿的行为属于对同居义务的违反。

6.吕某打伤张某,医师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吕某的行为与医师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数人侵权包括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侵权形态。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指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分别地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不可分的同一损害的侵权形态。

两种侵权形态在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案中,吕某打伤张某、医生存在医疗过失致使手术部分失败,最终给张某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并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侵权,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适用《民法典》第 1172条的规定,”三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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