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残保金计算公式详解
引用: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财政局;发布日期:2021-03-03
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章第六、七、八条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于2021年2月26日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计算公式详解如下:
公司人数500人,员工年工资80000,安置5名残疾人
保障金年缴纳额=(500×1.6%-5)×80000
保障金年缴纳额=240000元
公司人数500人,员工年工资80000,安置0名残疾人
保障金年缴纳额=(500×1.6%-0)×80000
保障金年缴纳额=640000元
最多减免金额计算:
公司人数500人,员工年工资80000,安置5名残疾人
所需残疾人数=500×0.016-5
=3人
需要2名残疾人发放地区最低工资、缴纳足额社保
成都:最低工资:1780元;社保五险:1019.42元;成本合计:
2799.42元
所承担费用:2799.42×12×2=67186.08元
可减免240000-67186.08=172813.92元
减免比例:172813.92/240000=72.01%
公司人数500人,员工年工资80000,安置0名残疾人
所需残疾人数:500×0.016-0
=8人
需要4名残疾人发放地区最低工资、缴纳足额社保
所承担成本:2799.42×12×4=134372.16元
可减免:640000-134372.16=505627.84元
减免比例:505627.84/6400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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