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策方面的缘由,许多时候家庭会面临房屋拆迁,如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拆迁利益,是众多夫妻离婚时面临的一个争议点。而拆迁房屋相比于商品房的处理,房屋原始来源、安置政策、成员构成、实际安置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到分配的复杂性,因此具体的分割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一、拆迁房屋为夫妻共有的。安置房屋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此时被拆迁的房屋本就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一人一半;如果登记在一人名下,此种情形类似于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仍属于共同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名下,这种情况也是最常见的,此时因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需要另起一诉。拆迁补偿款也同样处理。
二、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房产或承租的房产。若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虽然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但两人缔结婚姻关系,并将配偶作为安置对象,配偶作为房屋产权人,离婚时有权分割该房产利益。但是不应简单的对半处理,要结合双方结婚时长以及对房屋的贡献等酌情分割;若安置房登记在一人名下,且将配偶列为安置对象,此时应结合结婚时间长短、实际所得动迁利益以及房屋的价值对配偶进行适当补偿。
如果未将配偶列为安置对象,由于房屋为婚前财产,房屋动迁后属于原房屋的价值互换,故房屋动迁所获得的利益仍属于个人财产。拆迁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一般会被认定为婚前财产的转化,不会由于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拆迁房屋为一方父母所有。若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及父母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进行分割时应从财产的来源、贡献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来处理;若登记在一方名下,也需要思考配偶是否被列为安置对象,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参考上述第二点。
综上所述,在分割安置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时,应思考拆迁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安置房及补偿款的分割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是拆迁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父母的财产,则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进行分割。但是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都会有所不同,若是涉及到相关拆迁房屋分割的问题,可以咨询相关人士或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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