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明。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明。
一、沉默会导致合同成立
1.意思表明一致包括并不止于明示的意思表明
民法典此条规定,源自于原《合同法》第22条承诺的方式,即“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个合同的成立要件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明同意,即承诺。承诺便属意思表明,承诺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是明示的意思表明,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是一种默示的意思表明,意思表明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即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明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方式和特定沉默方式。
2.默示承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是符合生活经验法则的合同方式
默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明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行为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表明其内在意思的默示,也称为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例如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行为人对停车需交费是明知,停车——收费,双方均可以采用默示方式进行;登乘公共汽车,乘车——投币或刷卡购票等行为,就是意思实现,是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
二、沉默会承担法律责任
1.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实际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依旧不明确表明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实际的承认。
2.实体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默认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1)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一般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缘由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告之受要约人承诺已过期,否则承诺是有效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例如双方长期供货、受领、支付价款,没有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只是交易习惯,就是沉默方式的应用。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间对标的物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默认。
(5)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后来,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明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7)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案例1】买卖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默认的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情形下,一方不能以默示方式形成的对对方不利的意思表明,作为己方的抗辩理由。
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72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签合同关于交货期、货款支付的约定及双方认可的习惯做法,鼎鑫公司会先行制定发货计划即交付货物的数量、日期,发货计划交送杉杉宁夏公司后再由其支付当次货款,鼎鑫公司交付货物。本案中,杉杉宁夏公司提交了加盖鼎鑫公司市场部印证的《杉杉488吨硫酸钴生产部供货计划安排》,载明了488吨货物供货计划安排;鼎鑫公司市场部于2018年4月28日向杉杉宁夏公司发出《5月份发货计划》,载明了5月份的发货计划;鼎鑫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杉杉宁夏公司发出《发货函》(并附两张《发货批次清单》),载明已备足首批货物,请求尽快付款提货。但杉杉宁夏公司一直未付款提货。其次,鼎鑫公司已明确作出积极履约的意思表明。上述发货计划及发货函反映鼎鑫公司积极要求履行合同即要求杉杉宁夏公司及时付款、自身已制定发货计划并备足案涉货物的意思表明。杉杉宁夏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函件及双方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并未直接反映出鼎鑫公司曾明确作出不按期足量交付货物的意思表明,也未反映出鼎鑫公司拒绝制定、交付货物计划,不足以证明鼎鑫公司明确表明或默示不能按期足量交付产品。
【案例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研发完成交付日期,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存在更改系统需求的情形下,受托方的迟延交付不构成违约,双方在合同之外形成的沟通交涉过程,属于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90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雷升公司至今未提交合同约定的另外两个子系统,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对于数字资源共享子系统的开发,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图书智能发行子系统和数字资源共享子系统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完成开发、提交珈汇公司并投入试运行,而在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一直在就图书征订子系统的功能进行沟通和协商,雷升公司也主要进行图书征订子系统的开发,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就数字资源共享子系统、技能考证培训子系统的需求进行了沟通,亦无法证明珈汇公司已催告雷升公司开发数字资源共享子系统及技能考证培训子系统,而雷升公司员工莫某与珈汇公司员工黎某于2019年1月中下旬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仍在协商二期开发事项并协商变更合同,因此基于上述实际可推定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实际上默认了变更合同的开发期限,故雷升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开发数字资源共享子系统并不违约。2019年1月后,双方就系统的功能及合同变更的协商产生分歧,双方就合同履行已难以达成一致,而如前所述,雷升公司开发的图书征订子系统已能满足涉案合同及其《流程变更说明书》的要求,而不能满足珈汇公司工作需要的主要缘由也在于珈汇公司,且合同履行过程中,珈汇公司需求的变更也导致雷升公司工作量的增多,双方亦难就新增的工作量及其开发的费用达成一致,珈汇公司对于雷升公司申请第三方对新增的工作量进行评估的主张也未予答复,因此合同难以履行的主要责任并不在雷升公司,其无须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在亲属法上,法律对沉默规定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属于亲属法范围民事主体,法律对默认做出许以权利的推定;受遗赠人是亲属法律关系之外的主体,法律对其默认做出放弃权利的推定,这是民事法律对亲属法身份权益特殊保护的一个表现方面。
意思表明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明通过上述方式作出,才是做出了民事法律行为,也是符合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明。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明。实践中,沉默会导致合同成立;会承认对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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