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宏律师答婚姻效力三问

一、法院判决确认婚姻无效了,不服的话,可以提起上诉吗?

答: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曾经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这个条款,对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无权上诉。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经失效了。代而取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没有同样的规定。

二、婚前,男方说他老家房屋涉及到征收拆迁,会得到补偿500万元。他还说,以前没结过婚。拿到结婚证后,女方发现,他老家根本没有拆迁。他还结过婚,有一个孩子在老家由他父母亲养着。他是个骗子,女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吗?

答:不可以。民法典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前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规定的情形。婚前不如实告知财产状况、婚史子女情况,不属于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女方不想与男方继续过下去,只能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季宏律师答婚姻效力三问

三、男方、女方在网络上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女方一直坚持与男方分居。一段时间后,男方质问女方,女方才说出实情:女方在婚前就确诊患有梅毒。得知真相的男方有权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梅毒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重大疾病。故得知真相的男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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