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马宏玉
行政审判和检察监督,在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的前提下,依法全面审查行政诉讼证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达到行政争议能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框架内进行解决,最终实质化解行政矛盾。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
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曾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首次确定了法治政府的内质。同时,本次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大引领作用”。因此,我们审理、审查的每一个案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内容和价值目标。行政审判就要以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目的,在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尤其是对法治政府建设起到关键、重大的作用。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核心,为规范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除现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外,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中,从第33条至第43条对证据作出规定;新司法解释,即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项中,从第34条至第47条亦对证据作出明确解释,在必定程度上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规则。
对证据如何运用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郭修江副庭长在(2018)最高法行申6616号申诉一案裁判要点中指出: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既要对每一个证据材料进行单个审查,排除虚假证据、无关联证据和非法证据,准确判断每一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和证明力,又要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秉持法官公正审判之心,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承担规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争议实际。
例如,我在2018年承办的孟某某上诉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不是涉案项目中合法建筑的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与被诉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其不具有原告知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我院二审经过与各方当事人谈话、调查了解案情,根据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其前夫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材料,并结合上诉人在二审时补充提交的多位邻居分别出具的证言,综合分析判断出上诉人离婚时所获得的唯一居住平房1间,虽未登记,但有可能建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故我院二审撤销了一审裁定,并在二审裁定中指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区政府对未经登记的涉案房屋进行过调查、认定和处理。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所居住的涉案房屋建成时间,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其前夫单位证明和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房屋可能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针对涉及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的认定,要思考该未登记建筑的形成年代、缘由和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在区政府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情形下,亦未对涉案房屋进一步调查核实,即裁定驳回其起诉,属认定实际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对上诉人提出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撤销一审裁定后,应由一审法院查明案件实际,对本案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该案例也明确了不仅要对实体审理的行政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对程序审理的案件基本证据也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分析和判断,不能简单认定,有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中,如发现有数个证据证明同一实际,其证明力可从以下情形中来认定:生效裁判优先、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原始证据优先、法庭证据优先、无利害关系的优先、证据链条优先等,对判断个案证据超级有益。例如,我近期审结的某餐厅申诉工伤认定一案,该申诉人从一、二审到我院审查其申诉案件期间,均提出社保局认定为工伤的一审第三人与其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仅是临时雇员的主张,经我院谈话并审查本案证据,发现申诉人无法提出否认在案已生效民事判决的证据,该民事判决已经确认第三人与申诉人具有劳动关系。因此,我院裁定认定申诉人申诉理由依据不足,驳回其再审申请。
在审理房屋征收补偿、证券监管调查等证据规则中,亦应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审查的要求,体现公正、公开和公平原则。例如,我和本庭其他法官分别在2018年承办的焦某某等人分别上诉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系列案件中,经过审查,发现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各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上诉人居住的房屋,既有产权单位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部分的建筑,也有因加盖行为产生的非证载部分的建筑。对此,区政府应依法对该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上诉人公布,对其中未经登记的部分建筑也应该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保障上诉人的异议权。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政府并没有对上诉人居住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及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亦未对上诉人居住的未经登记房屋作出认定和处理。由于,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等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在审查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时,应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我院二审思考到涉案项目的征收符合公共利益条件,其他征收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大多数已预签约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法院判决对推进涉案项目征收程序的影响,仅判决确认被诉征收决定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违法,维持被诉征收决定的法律效力,并将判决效力范围限定于案件上诉人与政府之间,同时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亦保障涉案项目继续推进。
另,我院其他法官承办的苏某某上诉某一部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在认定证据环节,该案二审法官探讨时认为,被上诉人没有调查作为案件连接点的核心关键人物,这对上诉人及该关键人物都不公平。我院二审经过审慎审查和详细审理,最终撤销了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行政检察监督
近几年,检察机关明显加大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尤其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亦是监督重点。今年8月份,市检察院与我院联合召开了监督工作座谈会,会上检察机关发出2018年全市案件监督情况通报,我庭及时摘录有关内容,同月底在人民法院内网上要求全市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认真对照检查、借鉴参考。虽然市检察院和各分检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监督申请多数未予支持,但发出的多份检察提议,从中梳理出同类案件裁判方式不统一、适用法律不一致、不规范等问题和工作提议。今后,行政审判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会进一步加强相关案件调研,明确标准,对类案裁判方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在同期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统一,充分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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