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两年变成了三年,留给我们老百姓打官司的空间稍加宽松了一些。但你知道有一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和还可以更加地突破吗?不是每一个时效抗辩都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的。
一、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以上四种情况下,及时对方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权力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便是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无需担心由于时效问题而败诉。
二、关于诉讼时效,应当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问题,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释明。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在立案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立案。但为什么一般律师会在接受委托时主动提起诉讼时效?由于律师要思考到对方当事人有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提前做出预防,所以在诉讼之前就将时效问题做出处理是律师接受委托时就应该予以思考的必要问题之一,而不应等到诉讼后因诉讼时效问题败诉。
三、一审期间如果未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也不能仅以时效抗辩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时效届满,而这里的新证据,根据我的工作经验,一般指一审后来才形成的新证据。
四、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债务人作出统一履行义务的意思表明的,时效抗辩的理由也不复存在。也就是我们一般理解的下列情形:当债权人要账时,债务人承诺分期还款,或者作出在催款单上签字、盖章等行为,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结束语。
关于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内容还有许多,这里不再赘述。只是强调一点,诉讼时效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三年一过,就没有了,实际上有许多情形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从而延续我们对权益的保障。尽管诉讼时效有期间限制,但这个规定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督促大家及时行使权力,并不是要限制权利人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还有许多对诉讼时效的保守处理,就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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