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欠条是不是过期了?”
“你想问的是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吧?”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诉讼时效?
来,来,来,敲黑板,划重点!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
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便可以主张不再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
小许是某银行的信贷员。2011年3月,马某在小许所在的某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马某无力偿还,银行要求贷款不能有逾期,必须全部收回,小许与马某经协商,小许借用徐某的身份信息代偿马某的银行贷款。2023年小许向马某催要该款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马某辩称自己已在2012年2月前以现金的方式分两次交给小许,用于偿还贷款,早就偿还完毕,而且此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是否把现金交于小许偿还贷款以及本案纠纷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关于马某是否把现金交于小许偿还贷款问题,马某辩称贷款到期前,将贷款本息以现金的方式交于小许用于偿还贷款,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马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小许于2012年2月为马某代为偿还贷款,诉讼时效应当自2012年2月起算至2014年2月,而小许直至2023年3月才向马某催要贷款,并于2023年4月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而且小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在此期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小许主张马某支付代偿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民法典》根据民事活动的特点将诉讼时效分为三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的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形,时间为3年,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散见于《民法典》及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
前两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与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晓权利受侵犯和义务人相关,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也被称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
第三类诉讼时效的起算则与权利受损的客观情况相关,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不可变,但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则由法院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讯员:李亚茹)
供稿: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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