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性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特设法第7条)
2.特种设备使用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设法第8条)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设法第13条第一款)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特设监察条例第8条第二款)
二、使用合法合规设备的要求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设法第32条)
三、办理使用登记的要求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设法第33条)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设法第34条)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常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要求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设法第35条)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六、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员的要求
9.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设法第13条第二款)
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特设法第14条)
1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设法第36条)
七、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要求
1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设法第15条)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设法第39条)
1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特设法第41条)
1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特设法第42条)
16.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7.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设法第44条)
18.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特设法第45条)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特设监察条例第31条第二款)
19.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确保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安全、经济运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八、实施定期检验的要求
2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设法第40条)
九、变更登记的要求
21.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特设法第47条、TSG08 3.8)
22.特种设备拟暂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并书面告知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14条)
十、报废和延期使用的要求
2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设法第48条第一款)
24.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特设法第48条第二款)
十一、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的要求
2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特设法第69条第三款)
26.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设法第70条第一款)
27.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特设法第70条第三款)
十二、动态安全风险防控的要求(总局令第74号)
28.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安全员。
29.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当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管理能力。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3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3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来源:“基层聊特设安全”微信公众号
供稿:人教股
编辑: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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