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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课程学习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与其说学习,说直接对工作的指导和工作目录更合适一些,本内容的学习分六个章节完成,完整学习后涵盖全部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逐一核对使用即可,让招投标工作简单、有效而专业。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资格条件
负面清单,指的是禁止的事项。各地在法律依据方面也会有规定,各区域注意。
一、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及主要依据
1.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2.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限定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二、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及主要依据
1.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2.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设定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4.以申请资格含有规模要求的奖项、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成立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三.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及主要依据于)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超过2个,或者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四.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及主要依据于)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五.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及主要依据于)
1.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如对本地区和外地、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六. 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的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及主要依据于)
1.未明确要求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未明确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3.未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七. 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
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及主要依据于)
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八.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
完整阅读请点击链接:招投标法宝之一 |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之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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