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财政部发布《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4〕265号文,在试点区域对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情况提出审查要求。

《通知》 财办库〔2024〕265号文,主要针对政府采购中异常低价报价情况审定审查标准,并将此主体责任压实到评标委员会。具体规定如下:

- 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 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 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 审查程序规定及判定
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
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 主体责任归属
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2024年环卫行业的低价竞争项目此起彼伏,五花八门。有湖南张家界项目“反向报价”的行业间自相厮杀,也有浙江项目4.7折的超低报价,更有云南1.1折的没底线式的报价(最后自己提出废标),还有低价中标后企业自己提出退标的情况。反正就是一个“乱”字了得。
这些行为对2024年环卫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给到业主部门全国各地纷纷调低预算的底气,统计全国预算调整额度,平均达到了降低预算20%的幅度。可以说直接损伤了行业的根基。
这也最终导致行业的“内卷”,而这种内卷最直接的罪魁祸首就是参与低价竞标的企业。这个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做过详细的论述,没有内卷的行业,只有内卷的企业,企业的自律和规范是需要整个行业共同来维护的。
财办库〔2024〕265号文,不管底价界定的是否合理,但是至少有了判定的可操作的指标依据。虽然是试点,但至少有借鉴意义和方向指导的。
完整阅读点击链接:政府采购恶性竞价,量化判定依据来了!低价竞标乱象能否被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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