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会议组成人员未够村民代表人数2/3,表决无效。依据村民组织法第24条,该事项应该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同时村民会议并未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综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无效“。一般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会议取代村民会议,表决村民组织法规定由村民大会决议事项。代表会后不予公示公告,致使村民知情后权益受到侵害,有理说不清。找到基层政府一般以村民自治或是合同纠纷,让村民走司法诉讼维权。
依据村民组织法第36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组织法第36条同时规定,对村委会的决定,乡镇政府党委及上一级人民政府有责任予以纠正责令改正。
民法典36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综上农民维护自身权益不能盲目,个人经验在农民权益被村委会成员或采用其他方式侵害,依据村民组织法积极反应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不受理敷衍推脱等,向县级政府反应,县级政府在必定期限内不答复不作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县、镇、村同时作为被告,至于法院立案与否需要情商智商把握尺度,不提议走简单村委会作为被告的民事诉讼。
如果法院以村民自治裁定不予受理,依据民法典365条上诉、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等。
一个案件最终结果关乎诉讼经验技巧、当事人的情商智商等,农民维权诉讼第一知己知彼,重点思考人为因素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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