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包括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以下事项,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一,享受无公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的分配方案。
·三,公益事业的建设和集资酬劳方案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四,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理想承包方案。
·五,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六,征地不上税的分配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法律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五十六条,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至四十九条,以及草原法第十三条均涉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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