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法官先调解民事是否合法?

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法官先调解民事是否合法?应该先审理刑事还是先审理民事?

导读:对于刑事案件,刑事部分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由法院进行审判的。对于案件刑事部分根本无调解一说,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并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判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既可以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由于是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审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从程序上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事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由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审理。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反之,如果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表现等又可能影响对其具体量刑。

因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人民法院均应当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

在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在开庭审理以前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官会在刑事开庭前往往会先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如果被告积极赔偿,能在民事方面获得被害人的宽容和谅解,那么,法官会在量刑方面给与从宽思考。积极达成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不过,调解不是绝对的,调解必须在查明实际、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既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一方当事人,也要防止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或非法做法,迫使原告撤诉或迫使被告接受调解;调解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调解不成的,法官应当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根据实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以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家对于刑事案件当中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并不是特别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对民事部分进行主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物质损失情况、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和表现等因素进行判决。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宽容和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也会思考这一因素,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1、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思考。

3、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5、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6、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7、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仅对部分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其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

8、第一百四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实际、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9、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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