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竟然牵出了22名继承人,继承法,难道就不能改改吗?

平阳县杨女士的父亲于2004年去世,母亲于2007年去世,名下留有一处房产为婚内共同财产。目前杨女士想要过户,结果,竟然牵出了22名继承人。甚至许多亲戚杨女士从来都没见过面。万幸的是,县公证处通过为亲戚办理委托、声明等方式放弃继承权,最终由杨女士个人成功继承。

这也让我想起了自己的经历及可能经历的事。

吾妻已经过世近四年了。吾妻刚过世不久,我就想把我们的一处房子卖掉。但房产证一直没有找到。

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不得不到房产交易大厅去咨询相关的政策,相关的工作人员给我解答了补办房产证及房产交易的相关政策。

尽管房子是我的名,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吾妻去世,她的财产,有继承权的可不仅仅是我一个人。

当然,第一个是我,然后是我两个女儿,再往后是我岳父、岳母,具体各自继承的比例是多少,工作人员说不太清楚,让我咨询律师。

其次,如果我的岳父、岳母都不在了,那么,吾妻的兄弟姐妹就有了继承权。

这就意味着,我如果想把房子卖掉,第一,要么把岳父岳母该继承的分给岳父岳母,除非岳父、岳母签字放弃继承权。如果岳父岳母都已过世,那么,按法律规定,权力就下放给了妻的兄弟姐妹。

法律关系,我是大致听清楚了。但我心中却产生了更多的疑惑。

我老妈在农村也有房子,但不是城里的产权房,房本上也是老爸的名字。农村的房子和城里的房子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不是一样,咱也不懂,如果一样,麻烦大了。

老爸已过世9年,假设老妈想把房子给我,那么,不仅需要哥哥、姐姐同意,还得需要拿出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可爷爷奶奶都已经过世40多年了,当时也没有死亡证明啊?

问题可不仅仅是这一个,再回到我自己的房子上来。

如果我把房子卖了,按照法律规定,岳父、岳母应该继承自己该得的吾妻的部分遗产,那么,如果岳父、岳母百年之后把自己的遗产都给了吾妻的兄弟姐妹,这是不是有点不公平了呢?

顺便说一句,岳母岳父两套房产,一套给了吾妻弟、一套给了吾妻妹,妻在世时还有些不高兴,我还开导他说,我们也不缺房子,不必在意。况且,从法律的角度,房子给谁,也是你父母的权力。

我自己是这么想的:岳父、岳母养育吾妻,妻先走了,岳父岳母继承吾妻的一份财产作为养老费用,也是合情合理。

不过,如果岳父岳母已经百年,把本该他们继承的部分,改由吾妻的兄弟姐妹来继承,则毫无道理。

这还不算,如果一个人贷款30年,节衣缩食,辛辛苦苦买的房子,自己死了之后,自己的孩子不能全部继承,还需要七大姑八大姨签字同意,这岂不是在搞笑吗?自己没钱看病的时候,七大姑八大姨有没有义务协助呢?如果没有,为什么我的房子她们有继承权呢!

最后,我还有一个问题:继承房产假设也合理,那么,如果死者留下了一屁股外债,那么,用七大姑八大姨还不?

法律合不合理,有时候还真说不清楚。可人为制造矛盾的继承法,就不能改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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