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头条上看到一篇文章,说3月30日,重庆涪陵区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父亲房屋遗产继承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将堂侄女李某某母女杀害后畏罪跳楼自杀。看了这篇文章后,我也想谈一下个人的见解,由于关于继承问题也听到看到不少这样的事,往往导致家庭矛盾,亲人反目,亲情不再,所以早就有一些想法了。
我们国家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因关系复杂,这里只讨论第一顺序的规定,而且为了后面表述方便,我们以一个男人作例子来分析,反正女人的情况和男人的情况是一样的。
继承的情况有许多种,下面就分别来分析一下。
一、父母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如果某男去世了,那么他的财产就由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几个人就各得几分之一。这个时候,问题就来了,如果没有意外,都是先生先死的话,那么当某男去世时,他的父母已经先他而去了,也就不存在父母继承的问题,他的财产由他的配偶和子女继承,有几个人就各得几分之一,如果是独生子女,就以儿子为例,那么他的妻子和儿子各得二分之一,也就是说死者的儿子可以得到二分之一,列如说死者的家庭财产是100万,由于是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死者有50万,50万的二分之一就是25万,也就是说,死者的儿子可以得到25万财产;
第二种情况:但是,世事并不会都是这种样子,许多时候也存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情况,如果,死者去世时,他的父母亲还健在的,这个时候,他的财产就由他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而当他的父母有了继承权后,相对于死者儿子的伯伯、叔叔,姑姑,都有了继承权,从面导致他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都有了继承权,如果死者的儿子想要全部继承父亲遗产的话,就必须爷爷奶奶放充继承权,而爷爷奶奶要放充继承权,就必须伯伯,叔叔,姑姑,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都要放充继承权,死都的儿子才能拿到这25万,否则50万只能和爷爷,奶奶,母亲,4个人平均分配,死者的儿子拿到12.5万;
第三种情况:如果死者的爷爷奶奶也健在的话,这种情况生活中也常常存在的,一家四代同堂的人家也是许多的。如果这种情况的话,那么相对于死者的儿子,想要全部拿到25万继承权,不仅爷爷,奶奶,伯伯,叔叔,姑姑,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要放充继承权,而且太公,太婆要放弃继承权,爷爷辈的,父母辈的,自己一辈的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也要放弃继承权,如果再加上死者的外公外婆也健在的话,那就需要更多的亲戚放弃继承权,死者的儿子才能全部拿到25万。而就算这些人放弃继承权,还都要经过公证,时间成本和公证成本就难以估算,真正到手的遗产要大打折扣,这还是这些亲威愿意放弃继承权的,如果有不愿意的,就会出现如本案中的这种情况;
由于父母有继承权,导致因继承问题产生大量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配偶有继承权的问题。
为分析方便,这里假设其父母已去世。当某男去世后,其妻子和儿子各得二分之一,还以100万家庭财产为例,其妻可得75万,其子得25万。如果按以前的传统,一般男子死后,女子不再改嫁,所以虽然名义上其子只得25万,但由于还是在一起生活的,所以,总体上全部财产还在,也可以说100万都是儿子的,但目前一般来说,女子多半是会改嫁的,这就导致其子财富大幅缩水,有可能为了继承房产等财产,就必须借75万给其母亲。虽然等其母亲去世后,他也可以继承一部分财产,但那又会给其母亲的再婚家庭造成许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国的传统,本来一个家庭努力工作创造财富,最终都是要给后代的,结果由于配偶有继承权而导致财富大幅缩水。我听到有个别女性由于二婚三婚而分到了大量财富,虽然平时并不工作,但却过的很潇洒。
如果去世的是某女,情况会简单一点,但在父母有继承权的前提下,如女方父母健在的话,又会产生前面说的父母有继承权而产生的大量问题。
三、女儿有继承权的问题。
以上是分析父母及配偶有继承权的前提下会发生的几种情况,那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家庭,列如说有一子一女呢,又会产生哪些问题呢?
当某男去世后,财产由其妻其子其女继承,也就是每人三分之一当某男去世后,财产由其妻其子其女继承,也就是每人三分之一,各得33万多一点。如果女儿已经出嫁多年了,也要回来继承财产的话,就会产生矛盾。一般中国传统,财产都是给儿子的,而且中国人一般也不习惯写遗嘱,所以,也没想到去世后女儿会回来分财产,当女儿回来继承时,导致矛盾激化,从此兄弟姐妹亲情不再。虽然许多时候,女儿会放弃继承财产,我们当时在岳父去世后也是放弃继承权的,还要到市公证处做公证,但也有大吵大闹要拿钱的,我们村里有人的亲戚就由于出嫁30多年的女儿回来分财产拿走30万而导致姐弟不睦,从此不相往来的。
四、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父母、配偶、女儿有继承权的话,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矛盾,而这个矛盾是很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所以,提议修改继承法。
五、继承法制定产生问题的缘由。
继承法在制定时,仅仅只思考了财产的继承,而没有思考到,继承除了财产以外,还应该继承死者责任和债务,如果责任和债务也要继承的话,还会有这么多的人也来抢着协助承担责任和还债吗?关于债务问题,也是个复杂的问题,这里暂不讨论。
六、提议。
第一、撤销父母亲第一顺序继承权。有人会说,如果父母不能继承其子的财产的话,那他们的养老问题怎么办?实则这是很简单的问题,死者的儿子继承了死者的财产时,也一并继承了死者的责任,也就是说,爷爷奶奶的养老责任由孙子承担,这种情况在民间也是也存在的,并不是说儿子去世后,孙子就不管爷爷奶奶了。
第二、撤销配偶第一顺序继承权。女方去世的情况比较简单,不须多说。当男方去世后,女方不改嫁的也简单,不须多说。当男方去世后,女方改嫁的,如果女方没有继承权的话,就会少了许多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一套农村住房或城里商品房的,则不动产归儿子,其它财产给一半或多少由母子协商决定。如果有多套不动产的,也可适当给女方分配,分配原则以协商为主。这种情况相当于儿子嫁母亲了,并且母亲出嫁后,其子不得继承后父家的财富,从而也减少了许多矛盾。
第三、撤销女儿第一顺序继承权。撤销女儿的继承权并不是歧视妇女或搞男女不平等,这是由于撤销在娘家的继承权的时候,其夫家的姑子们也是没有继承权的,其女性的继承权会体目前夫家的继承权上。而且撤销女儿的继承权有一个缘由是有一个责任是由儿子继承的,我们中国家庭有一个很重大的责任就是祭祖,每年的清明冬至,年初一,生日忌日等重大日期,是要祭祖的,这个事是由儿子来完成的,女儿可以不管,目前清明到了,家家户户都在祭祖,这些事都是儿子在做的。女儿不管没人会说,但如果儿子不管,那是要被戳脊梁骨的。
或许有人会说了,娘家富裕,夫家比较穷,如果没有继承权的话,那损失太大了。实则这个问题是比较简单的,中国父母一般都会做的比较公平,不会让女儿过的太困难,既便出嫁了,如果女儿家有困难,也是会资助的。并且一般人家在女儿出嫁时,如果比较富裕的话,嫁妆会比较丰厚,我们村有人嫁女儿,嫁妆就有房子,店铺,黄金,现金。所以,既便女儿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财产也是会给一些的。
所以,提议修改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第二顺序继承人:女儿;第三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
以上纯粹个人观点,因继承问题过于复杂,肯定有思考不到的地方,希望朋友们的指正,并补充完善。如果国家能接受这样的提议,则因继承问题引发惨案和产生大量矛盾的事基本可以消失了。如果这个继承法继续下去,是这样的惨案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例,目前有的人的财富达到数百亿数千亿,那怕是百分之一,也是上亿了,届时要想不产生矛盾都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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