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关于继承遗产的话题。一说起遗产继承,许多人第一会想到列如谁家有老人离世了,老人的父母都已经不在了,那么一般他的配偶和子女是能继承遗产的。如果配偶也已经离世,那么很显然,遗产就由子女来继承,这无可厚非。
那么如果这名老人的父母、配偶都先于他离世,而恰好又没有子女怎么办呢?没关系,刚才咱们提到的父母,配偶还有子女这些都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那么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不在的情况下,我们还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包括谁呢?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看到这可能许多人要问了,那如果一个人离世时既没有父母、配偶和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是早早就离世了。这种情况下他的遗产该由谁来继承呢?可能有人会说这也太钻牛角尖了吧?怎么会有人这么惨?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先于他离世这个情况倒是能理解,可这个人既没有兄弟姐妹,也没有配偶和子女。这种情况也太特殊了吧?而且他难道说就是孤家寡人了?一个亲属也没有了吗?
哎?您别说,现实生活当中还真就有这样的人。前不久北京有个案例信任不少人都已经看到了,这个关于遗产继承的案例看得许多网友真的是愤愤不平啊!咋回事呢?
前不久,北京一名38岁的男子去世了。留下一套还没还完贷款的商品房,这个房子当初这名男子是花一百多万元购买的。这名男子身世的确 有点惨,父母双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都不在人世了。虽然已经38岁了,但还是未婚,更没有子女,而且他是家中独子,并没有兄弟姐妹。但是他也不是一名亲属也没有,他还有一个舅舅,亲舅舅啊!这名男子去世后,他的舅舅觉得,你看我这外甥就我这么一个亲人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的遗产理应由我来继承啊!虽然这个房子的贷款还没还完,但我可以帮着还嘛!反正日后这房子也是我的了,于是舅舅还真的帮着还了一部分贷款。
可正当他想把房屋过户给自己的时候,去办手续的时候却被告知他没有这个房产的继承权,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虽说你已经帮着还了一部分贷款,那你也继承不了这个房子。经过法院的判决,最后这个房子被判给了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说白了呀,就是归公了。
这个判决一出,网友们立刻是“炸了锅”。大伙议论纷纷啊,有人说舅舅虽说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好歹也算继承人吧?亲舅舅啊,都说娘亲舅大,在咱们中国,亲娘舅属于很亲很近的亲属了。并且人家舅舅还帮着还贷款了呢,为啥要判给一个非亲非故的民政局来继承?这不是霸占私人财产吗?还有人说这也太神奇了!既然亲戚就只剩下一个舅舅了,那舅舅为啥无权继承亲外甥的遗产呢?死者不是一个亲人都没有了呀,他还有舅舅,有舅舅在,遗产怎么就能归公了呢?继承法到底怎么了?总之许多人对这件事都表明不理解。
但是不理解归不理解,这件事情人家法院判决的时候一点问题都没有,完全符合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遗产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在第一位,其次是子女和父母。也就是说,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后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死者的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当然了,这里指的是亲兄弟姐妹,堂堂的都不算在内。除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外,我国是不存在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的。
看到这可能有朋友会说了,不对啊!去年不是说民法典进行了修改么?外甥和侄子也能继承遗产了。这个的确 是真的,但外甥和侄子并不是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是一种特殊的代位继承。什么意思呢?就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么他的子女就可以取代他的父母来继承他父母应该继承地那一份遗产。列如说一个家庭当中的老爷子去世了,按照继承法的顺序,轮到他的儿子继承遗产了,但老爷子的儿子早在几年前就去世了,只留下一个女儿,也就是老爷子的孙女,那么这个时候孙女是可以继承爷爷的遗产的,可实际上她只是取代她的父亲来继承他父亲应继承的那份。这就叫代位继承,不存在什么第三顺序继承人,只是说有人取代他的父母继承了应当继承的那份而已。
去年民法典针对这一块稍微做了修改,修改后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可以做代位继承了。咱们再举个例子,列如说一个人去世了,按照继承法,轮到他的兄弟姐妹继承遗产了,死者有个哥哥,哥哥有个儿子,也就是死者的侄子。但不幸的是,死者的哥哥是先于死者离世的,那么这个时候他的儿子是可以取代他的父亲来继承自己亲叔叔的遗产的。
但是大伙发现没有?这个代为继承都是向下继承的,没有向上继承的。也就是说,有了这个代位继承的存在,一个人的遗产有可能由他的侄子、外甥来继承,却不能由他的舅舅、叔叔或者姑姑、阿姨来继承。
咱们再回到开头提到的这个北京的案例,这名38岁男子所有法定继承人都不存在了,虽然还有一个亲舅舅,但舅舅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不能继承他的房产。虽然这个结果有些残酷,但现实就是这样,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那么依照相关法律,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死者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就将成为遗产管理人。当然,舅舅已经偿还的那部分贷款是可以起诉要求归还的,但这个房子却不可能由他来继承。
说到这让我又想起了一点,那就是这个案例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大的热议,除了大伙不能理解房子为何不归舅舅而归老公之外,还有一个缘由。那就是法律规定与咱们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产生了错位。刚才咱们也说了,许多人都觉得舅舅是特别亲近的一个亲戚,自古咱们就有“娘亲舅大”这一说法。实际上古代之所以舅舅的地位高,一方面由于舅舅代表的是娘家母族的话语权,遗产中如果有娘家的陪嫁,舅舅当然有权主持分配。另一方面,古代遗产的继承主要发生在父家血缘关系成员内部,叔伯与子侄常常会为了遗产争得是你死我活。而舅舅属于外戚,和外甥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因此反而能更加公道的来主持分配,实际上即使回到古代,舅舅对于外甥的遗产也是没有继承权的。
但话又说回来,实则这名38岁男子的舅舅本可以有权继承房产的,只不过他缺了一个手续,导致他的房子只能归公。什么意思呢? 就是如果当事人生前订立过遗嘱,遗嘱中提到自己的房产将交由自己的舅舅来继承。那么他离世后,是完全可以按照遗嘱来继承的。这方面就没什么限制了,别说留给自己的亲舅舅了,就是想留给非亲非故的保姆也可以。所以说真的挺遗憾的,如果这名38岁男子当初要是能立下遗嘱将房子留给舅舅,就可以算做是遗赠,这样房子就不会归公了。
所以说这个案例一出来,尽管那么多人都为这个舅舅鸣不平,但法律就是法律,法院是完全按照规定来判定的,继承法没出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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