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没说清楚,还能根据它申请强制执行吗?

生效法律文书没说清楚,

还能根据它申请强制执行吗?

生效法律文书没说清楚,还能根据它申请强制执行吗?

张三打赢了官司,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

如果发现法院做出来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是有错误的,或者内容不够明确,

没有办法执行下去了,

这时候应该怎么推动强制执行的程序吗?

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出错,是由于笔误,

列如,法律文书写错字了,算错数了,

诉讼费用漏写了,或者其他笔误,

列如应该让对方当事人偿还张三30万元,

结果写错了,写成了30万万元了,

这该咋办呢?

法院再出个裁定书,补正一下就好了。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出错,

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够明确,

导致强制执行没有办法推进下去了。

列如,法律文书的内容是李四每个月支付张三20万元款项,

列如,法律文书内容是王五每个月探望孩子一次。

遇到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可能就会挠头了,

每个月支付,李四到底是需要在每月的几号支付?

支付是通过什么方式?

支付给谁?支付到哪个账号?

每个月探望孩子一次?

是月初探望还是月末探望?

探望一次是24个小时还是三天?

那遇到这种情况,

执行法院一般情况下会怎么办呢?

如果是本院做出来的判决,

那执行部门就会书面征询审判机构的意见,

审判机构一般情况下会在15日内,

通过书面的形式答复,或者出裁定补正。

生效法律文书没说清楚,还能根据它申请强制执行吗?

如果审判部门不补正不答复呢?

那执行机构就会层报院长,

然后这个事就由院长督促了。

如果是上级法院做出来的判决呢?

执行机构就会把征询意见层报这个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

然后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再书面征询审判机构的意见。

如果是其他法院做出来的判决呢?

那执行机构就要发函到作出审判法院的执行机构,

再由这个执行机构书面征询审判机构的意见。

不管是上级法院还是其他法院,

如果执行机构向审判机构发出征询意见之后一直没有回复的话,

执行机构也是可以将此事层报本院院长,

由本院院长督促此事的。

那对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情况,

执行机构自己可以解释吗?

当然,这也是可以的,

不过这种执行机构的解释应该尽可能的尊重执行所依据法律文书的原义,

要在参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以及判决理由的前提下做出来,

不能曲解,也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解释。

如果出现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情况,

处理起来是不是很麻烦?

那我应该怎么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呢?

那就要早作功课,

在起诉的时候,尽量把诉讼请求写的清楚明确,

有利于推动后期的执行工作,

那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轻松许多了。

生效法律文书没说清楚,还能根据它申请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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