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角】
医疗损害责任,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一、医疗损害鉴定
医院治疗是否存在过错,该问题属医疗专业技术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程度,应当通过申请医学鉴定予以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缘由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中,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医患双方的陈述材料;(二)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三)依法作出的有关检查、检验、鉴定、调查等报告;(四)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医疗损害的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缘由、主要缘由、同等缘由、次要缘由、轻微缘由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缘由力大小。
二、类案检索的裁判规则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进行类案检索,包括以下1.、2.、3.的案例索引。
1.案例索引:2023-16-2-376-001,刘某某诉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对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相关证据的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行使裁量权。
2.案例索引:2023-16-2-376-002,吕某诉南海某医院、佛山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由于医疗活动的高度技术性和专业性,患者及其家属作为普通人,对于损害因谁所致、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难以在损害发生之时即作出判断,在患者曾就诊 多家医疗机构的情况下难度更甚。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将损害发生之日作为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没有证据证明患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诊疗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其未对义务人提起诉讼,不应视为怠于行使权利。
3.案例索引:2023-16-2-376-003,黎某明诉大埔县某学校、大埔县某医院教育机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在基于同一侵权实际的两个侵权责任案件中,当事人对前诉案件责任划分比例未提出异议,而在后诉案件中提出异议的,不应调整。
4.案例索引:2024年12月19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的“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医院检查过失导致缺陷婴儿出生,责任如何承担?》文章;裁判要旨:“缺陷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的过错主要体目前未充分履行诊疗、筛查义务,未及时检查出胎儿存在的缺陷,导致胎儿缺陷出生,影响了患儿父母对患儿先天缺陷的知情权以及生育选择权,以致可能造成其抚养缺陷儿比抚养正常儿多支出费用的相关损害。此类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在检查、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宜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一般抚养费。而残障子女的残障疾病治疗、辅助器具等特殊抚养费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甄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从逻辑来讲,医疗损害的外延要大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纠纷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的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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