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权的要点及七个行政诉讼判决案例认定
律师调查权是指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律师依法执业的重大保障,有助于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法律依据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现行有效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规定为律师调查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民事诉讼法》 现行有效和《行政诉讼法》 现行有效等相关法律也赋予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 权利行使边界角度:虽然律师享有调查权,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应遵循目的正当性、权利保护必要性和关联性原则,确保调查行为合法、合规。例如,在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调查中,律师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机关配合义务角度:当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拒绝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则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诉讼过程中的调查权角度: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同时,律师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应确保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综上所述,律师调查权是律师依法执业的重大权利之一,有助于律师更好地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调查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判决案例
1、黄楼燕、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申802号
2021年03月0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判决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等情况,本案的审查重点应为被诉不予查询告知书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以及黄楼燕是否系查询涉案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利害关系人。《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上述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其边界,应当符合目的正当性、权利保护必要性和关联性原则。当律师调查取证权这一私法权利在公法领域中行使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赋权性规定直接请求特定领域的行政机关履行特定职责,其调查取证权能否实现与特定公法领域的具体规定密切相关,即应符合该公法领域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2、李洪与苏州市吴中区民政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2017)苏行申1507号
2019年05月30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依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如何兼顾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律师法》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赋予律师为完成当事人所委托的事项有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依照该法第三十五条的字面规定结合对该法的体系解读,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不应当仅限于诉讼过程中。本案申请人李洪受其当事人委托,至被申请人吴中区民政局查询其他人员的婚姻登记信息,系行使法定调查取证权的行为。但由于申请人李洪调查取证的事项系他人婚姻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对该类事项的调取证据行为如不加以适当规范,可能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以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将个人隐私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一并列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此可见,即使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也会由于与其他权利相冲突,而受到相应的限制。
3、党俊卿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豫9001行初54号
2019年12月09日
济源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党俊卿系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
4、郁子楸与苏州工业园区审批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8)苏0508行初133号
2018年08月22日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是赋于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基本权利,但权利的具体实现应当符合必定的条件或要求,而条件的设定一般细化于相关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系部门规章,其中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查询。苏州市档案局、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九个市级机关与苏州市律师协会共同发布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若干规定系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五条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除上述证件材料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律师依法查询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对律师行使取证权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当二者规定内容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本案被告因原告未提供立案证明而未给予查询,于法有据。
5、龙中阳与辰溪县水运事务中心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湘8603行初25号
2019年07月10日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该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查询船舶登记档案,应当提交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前提是接受委托,并且要出具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调查取证的范围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本案中,原告龙中阳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向被告辰溪县水运事务中心调取辰溪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的确认行政通知违法及行政赔偿案件第三人黄某的船舶登记的相关档案情况时,于2019年5月7日提交了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辰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执业证及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原告龙中阳的调查取证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辰溪县水运事务中心以原告龙中阳没有提供法院是否受理该民事案件的受案通知书,不符合《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办法》的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查询申请,属于适用法规错误,侵犯了法律赋予原告龙中阳作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被告辰溪县水运事务中心的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综上,原告龙中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6、原告张秋华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西五路派出所公安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2行初1168号
2017年08月08日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本院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从确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受委托的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依据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授权委托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出据的调查函,为张秋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存款纠纷一案,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申请笔迹鉴定,提供原告张秋华的笔迹鉴材,是被告应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
7、傅文与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9)鲁0702行初44号
2019年11月17日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与《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的规定并不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授予律师可以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的权利,同样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强调了律师查阅的档案必须是诉讼过程中与诉讼有关的。因此,律师在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调查的应是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或与诉讼有关的情况。本案中,原告傅文向被告潍坊市潍城区民政局申请查询复印陈仁花的结婚档案时,所凭依据仅是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被查询人陈仁花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证明与原告正在承办的法律事务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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