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法律适用的
难点及检察应对
裘菊红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三级高级检察官
韦宇洁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横店检察室主任
一级检察官
金琤琤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一级检察官
摘 要:数字时代,影视文化产业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相较于影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法律法规保障滞后、执法司法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新型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要从立足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特点准确厘清法律适用标准、完善协同履职机制加强执法司法标准规范化探索、打造专业办案机制保障执法司法的精准性专业性,推进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关键词:影视文化 检察履职 虐猫案 高质效
全文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浪潮下,影视文化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与挑战,网暴伤企、侵犯影视知识产权等案件多发,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产业的健康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大维护者和推进者,精准适用法律,推进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担当法治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以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一刘某某寻衅滋事案(以下简称“虐猫案”)为实践探索样例,总结分析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办理的做法,结合影视文化领域案件办理存在的难点,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服务影视文化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提供借鉴。
一、“虐猫案”的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21年11月,由浙江省东阳市H影视公司制作的某电视剧在网络平台播放。剧中白猫被毒死的镜头,引发网民对动物演员“是否真的死了”的讨论。被告人刘某某为在网络上蹭热度、博眼球,伪造其与该剧组人员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冒充该剧组人员名义称猫已被摔死处理掉了。刘某某主动联系粉丝量400多万的某网络大V,并向其提供伪造的聊天记录。后该大V在网络上发布含有猫咪确认死亡的信息。该信息引发网民686万人次阅读、1万余人次转发、4千余人次评论。“剧组虐猫”相关话题在网络平台持续热议,对H影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并给部分影视从业人员造成恐慌。经查证,拍摄所用白猫仍健康存活。
2021年12月1日,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因该案涉及网络舆情,话题敏感性、社会关注度较高,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阳市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散播虚假信息的主观动机、网络舆情传播面、影视行业秩序影响度等方面,周密拟制引导侦查提纲,对侦查方向、取证方式提出具体指导,源头提升指控证据质量。
“剧组虐猫”网络舆情出现后,当事公司旗下剧组为辟谣专门发布采访猫主人等视频片段,但网友依然对猫的真实境遇表明严重关切。为还原事件真相,检察机关以侦查调查思维方式贯通案件审查,一方面开展亲历性调查,向剧组调取拍摄花絮视频,并实地走访剧组拍摄地和“主角猫”生活地,确认“主角猫”现状,巩固案件审查内心确信;另一方面,就相关疑点自行补充侦查,对剧组、影视公司、集聚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细化询问取证,深度查证网络舆情对被害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就网络舆情引发的电视剧豆瓣评分、点击率下降,广告植入撤销,影视公司其他作品审查进度受损等系列连锁反应固定完善证据。
2021年3月23日,东阳市院对刘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21年5月25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7个月。
东阳市院深入研判案件背后缘由和案件暴露的社会管理问题,发现当前部分影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道具管理失范、舆情应对不力、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为推动东阳市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东阳市院向横店影视主管部门,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制发检察提议,提出加强对影视道具尤其是动物演员的安全规范管理,引导影视企业正确应对网络舆论,提高群众演员的法制意识等提议,管委会均予以采纳。
二、办案的难点与厘清
影视产业具有商业价值大、涉众面积广、成果独创性高的特点,同时,随着科技发展和数字化进程,影视作品的创作、传播和消费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侵权形式多样,法律风险防控挑战增加。与快速发展的影视文化产业相比,影视文化产业的基础性法律制定缓慢,规范性文件则主要散布于行政法规之下的层级以及相关政策之中,众多旨在推动影视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与权利义务条款大多停留于政策层面,执法司法规范性依据不足。本案系诋毁影视文化企业的网络谣言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第一就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厘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从法条上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与网络寻衅滋事罪存在必定的交叉竞合关系,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不同的司法机关也有不同的理解和判例。两罪竞合时究竟应如实适用罪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应当进行实质性的区分。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寻衅滋事都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其侵犯的法益均为社会公共秩序。不过,并非所有的虚假信息都能成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客体,其犯罪限定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故本案刘某某所捏造的实际不属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客体。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其明确的对象规则。一方面,该对象应具有必定的归属性,即侵害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必须是他人拥有的。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侵害的是H公司的商业信誉,以及H公司的影视作品,符合归属性的要求。另一方面,该对象必须具备必定的指向性,即侵害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或是某个具体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是某类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H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但其发布消息时主观上并非出于侵害H公司,故并不具备直接的指向性要求。此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刘某某编造猫已死亡的谣言,并通过他人在网络上发布,其目的在于引发众多网友对该事件进行关注和讨论,并达到自身博流量的目的,没有对市场经营的交易秩序造成破坏。
(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网络空间”是否能纳入“公共场所”范畴。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理论中观点不一。有人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而非公共场所,公共空间作为一个更为宽泛的概念,涵盖了多种形态,包括公共场所,故不能认为网络空间由于属于公共空间而将其认定为属于公共场所,这种推理方式构成了类推解释。”也有人认为,信息网络具有场所性、公共性和开放性,与广义上的“公共场所”特征高度契合,两者在核心属性上并无二致。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物理概念上的“公共场所”已无法匹配当下的时代背景。公共场所,究其本质特征在于“开放性”和“公共性”。人们在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可以自由出入,自主发表评论以及进行交流。网络空间虽然为虚拟空间,但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网络已使得世界成了地球村,网络空间协助社会民众完全打破了空间距离的限制,为社会民众提供了一个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开展及时社交的平台。所以,将网络空间纳入公共场所范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也是符合“常识常情常理”的观念。
2.如何界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第3条明确了“情节严重”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标准,但该认定标准能否适用于网络寻衅滋事依旧有争议。根据查询的诸多案例,不同司法机关对“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也各执一词,往往只是列举了虚假信息的转发量、阅读量等数据,并没有对结果要件进行论述。
结合本案,我们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对刘某某行为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进行考量和判断。
第一,其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平台类型。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咨询类平台往往是虚假信息投放的重灾区。刘某某所编造的信息被发布于微博、抖音,并且通过粉丝量达400多万的网络大V账号进行发布。微博和抖音属于拥有用户数量和活跃用户数最大的“头部平台”。在拥有如此大用户量的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其影响范围无法估算。更何况,在9天时间内,“剧组虐猫”相关话题登上微博热搜及文娱榜37次、抖音热榜7次。
第二,虚假信息被点击、评论和转发的数量。点击、评论、转发数量作为一种信息反馈,是从动态角度评估网络虚假信息对法益侵害的程度。我们认为,可以借鉴《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本案中的虚假信息引发网民10794人次转发、4090人次评论、6864767人次阅读,不论是点击、浏览次数,还是被转发次数均已超过该标准。
第三,对现实空间造成的影响。对网络寻衅滋事的认定,应当全面综合判断网络寻衅滋事行为与现实空间秩序严重混乱的实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刘某某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导致网友自发抵制当事公司所制作的电视剧,相互号召刷差评。短短两三天时间,该电视剧豆瓣评分暴跌至2.8分,参与打分的15.5万网友,76%给出1星差评。与H公司签约的广告商纷纷撤资,连带公司其他作品审查进度受损,给公司造成上亿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同时,本案的发生对影视行业造成了必定程度的不安全感和恐慌,多名证人证实,影视从业人员在此次事件发生后,普遍产生了不敢再使用真实的动物进行拍摄的心理,害怕遇到一样情况,H公司出品的其他作品为避免舆论压力,将动物死亡、受伤镜头用动画进行了替换,大大增加了成本。
三、高质效办理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延伸思考
东阳横店影视城素有“中国影视梦工厂”美誉,“虐猫案”既是东阳市院高质效办理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一个缩影,同时也折射出影视文化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一些问题。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办理执法司法问题,有法律法规滞后的因素外,同时,执法司法多部门协同配合还存在机构性短板,专业化系统化的执法司法协同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也进一步制约着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影视市场主体的产权业态、资本结构较传统产业更具复合性,办理涉影视领域案件特别是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不仅需要明确案件办理的执法司法标准,而且需要积极推进专业化办理、一体协同办理。
(一)立足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特点,准确认定法律适用标准
1.以“实质呈现标准”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对于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已成为影视文化产业司法保护的重大问题。尽管影视文化产业的侵权案件数量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但实际的打击力度却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其核心缘由在于执法司法标准不一以及现有机制难以形成合力。例如,影视文化产业的侵权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著作权法和刑法,但由于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在行为构成和数额认定上的标准不同,这使得刑事司法难以充分介入。此外,影视文化产业的打击难点还包括侵权行为的地域广泛、影响规模大、手段隐蔽、侵权人分散等,这些问题进一步增加了打击难度。
优化侵权认定标准,包括侵权数量认定标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在侵权数量认定方面,影视文化产业侵权案件中,会呈现侵权作品数量众多、权利人分散、涉案证据多为电子证据等特点。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标准和实际操作方法,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认定侵权作品数量时,既要思考到影视作品的创作特点和市场价值,也要思考到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以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另一方面,面对网络侵权案件中常见的大量电子数据,检察机关应进行细致的汇总和查重工作,排除重复计数的可能性,并保障侵权作品数量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结合专业鉴定意见,进一步确认作品的原创性及权利归属,为案件的法律判断打下坚实的实际基础。在侵权行为认定方面,影视文化产业的侵权案件主要表现为网络侵权,例如盗链(深度链接)、P2P对等网络、缓存支持的P2P视频播放器等,其中盗链行为是目前争议最大的领域,无论是在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案件中,“盗链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都存在极大争议。目前来看,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对于该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不仅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还可能影响到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和法律的统一性。我们认为,采用“实质呈现标准”,强调行为对作品呈现方式的实质性控制和改变,作品在网络上的实际可获取性,以及设链网站对作品传播的控制权,能够更全面地反映作品的网络传播现实,同时有助于统一民刑领域的法律适用,减少因标准不同而导致的认定错位,提高法律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2.协调处理明确刑事诉讼管辖规则。在办理涉影视文化领域中,除侵权行为判定标准模糊外,司法管辖不清也是常常碰见的问题。在处理影视文化产业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诉讼管辖争议时,我们需要认识到互联网犯罪的特殊性质,特别是其跨域性、涉众性和多层级链条式特征,这些特点使得犯罪地的确定变得极为复杂。应对管辖权冲突,妥当的态度应当是协调处理,具体而言:第一,应以紧密关联为原则,限制解释犯罪地,将其简化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损失发生地等,尤其是在网络影视侵权案件中,将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作为犯罪地,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切实保护权利人产权。其次,应完善指定管辖适用的规范化标准,明确指定管辖适用的具体标准,在出现管辖争议时,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下级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资源等因素,指定具有适当经验和资源的检察院来管辖案件,同时应强化指定管辖的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最后,对于涉及同一侵权行为的多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议相关公安机关进行并案侦查,以提高办案效率和司法资源的聚焦使用,但是要注意两点:第一,并案侦查的规模应当建立在侦查机关的能力范围之内,同时也要尊重、符合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具体实际;第二,并案侦查机关的选择依旧应当遵循紧密关联原则下的犯罪地要求,由犯罪证据密集、取证便利地方的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既有利于案件侦查的顺利进行又能聚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二)完善影视案件协同履职机制,加强执法司法标准规范化探索
健全执法司法横向互联、制约监督是助推执法司法统一规范的有效路径。一是畅通行刑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涉影视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市场监管、公安、检察等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共同提升涉影视网络、知识产权等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保护力度,努力实现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同频共振。二是完善办案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激活政法各部门双向衔接的主动脉,协调解决刑事案件全流程办理中的实体内容与程序事项;通过开展专项监督,畅通数据信息互动,打通各方数据壁垒,推进类案办理总体质效提升;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明确细化相关标准要求,保障工作运行高效通畅。三是健全检法沟通机制。主动对接法院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健全法检影视相关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准确把握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界限,实现相关案件的刑事、民事、行政有效衔接。加强对涉影视生效民事、行政、刑事裁判的法律监督,深化打击惩治虚假诉讼,对涉影视案件加强消极执行、违法执行、错误执行的监督,探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加快追赃挽损进度,切实维护影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打造专业化办案机制,保障执法司法的精准性专业性
专业化办案机制是提升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专业化履职的基础,要注重智慧借助,积极提升专业化办理水平。一是数字助力构建一体化履职机制。从法治运行逻辑看,良好营商环境体目前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应聚焦特殊、重大、疑难、多发类型的涉影视犯罪案件办理,充分发挥数字检察、理论研究、控申检察和案件管理合署办公的机制优势,结合检察履职,深度调研分析涉影视多发案件的特点成因、治理对策,探索“调研报告+检察提议”模式,推动影视文化产业综合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二是综合集成构建专业化办案机制。可建立涉影视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开展涉影视犯罪案件“法律监督全要素审查”,探索涉影视案件“专家会诊”,坚持一体化办案、专业化监督、精准式服务、融入式治理,持续提升履职质效。三是检校合作强化专业人才培养。通过组织联合培训、专题论坛、案例导向教学等多元化手段,持续优化专业检察人才的培育、任用及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如定期就影视产业相关案件中出现的新颖法律问题、类型化案件处理及法律适用难题进行聚焦探讨,深入总结案件处理规律,以有效提升检察人员平等保护各类影视市场主体的法律能力和业务素养。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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