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梳理:律师会见的9类常见风险及注意事项

律师会见,系贯穿刑事辩护整个阶段的重大工作,律师通过会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基本实际与在案证据情况,核对案件卷宗材料,为其提供法律协助,与其进行充分沟通,最终作出有效辩护。

律师会见在刑事办案中超级重大,同时也并存着多种风险。根据全国律协以及各地律协发布的行业惩戒案例可以看到,因会见而带来的律师被惩戒案例占据必定比例,有些律师甚至因违规会见被行政处罚,乃至涉嫌刑事犯罪

本文拟梳理律师会见常见的九大类风险及注意事项,供参考交流。

全面梳理:律师会见的9类常见风险及注意事项


一、违规传递物品

1. 法律依据:

全面梳理:律师会见的9类常见风险及注意事项

2. 注意事项:

① 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均允许通过窗口按照规定存钱存物,因此律师会见的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传递任何物品,否则系执业违规行为。

② 律师违规传递物品,如物品造成被羁押人员自杀或行凶,传递药品导致被羁押人员身体出现问题,传递财物便利被羁押人员行贿等,均会给律师带来风险。

③ 即使通过看守所窗口代家属存钱存物,也要做好工作留痕,尽量由家属寄存,律师会见以辩护工作为主。

二、违规传递文件

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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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意事项:

① 律师会见的时候,一般情况下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律师会见笔录等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

② 律师会见的时候,不能违规传递文件,特别是涉及财产转移、公司治理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否则会给律师带来重大风险。

③ 律师会见的时候,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民事案件,一方面要有相应的委托手续,另一方面要征得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同意方可签署。

三、违规传递信息

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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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意事项:

①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其核对在案证据,但无论是沟通案情还是核对证据,均应以客观实际为准。

② 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协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均可能由于律师会见时违规传递信息而造成,律师不当传递信息将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③ 律师在制作会见笔录时应准确、完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后表达不一致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反复翻供,则办案机关有可能会怀疑是受到律师唆使翻供,所以除前述记录工作外,会见笔录最好送交被会见人签字。

四、违规协助制造“假立功”

1. 法律依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 注意事项:

① 律师在会见时,仅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案件本身,对自己了解到的其他情况,特别是检举揭发线索,均不能向其披露,否则既不能构成立功,反而给律师带来执业风险。

② 律师在会见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沟通实则就是在进行信息的交换,但何种信息可以沟通,何种不能沟通,就需要律师严格把握底线思维。

③ 律师会见即使“无意识”的进行了错误地信息沟通,也会给自身带来风险,因此青年律师对会见工作应给予高度重点关注,对于一次会见的“小活”更应该保持警惕,不可放松风险意识。

五、违规使用通讯工具

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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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意事项:

① 一般看守所在律师进入会见室时都会要求寄存律师通讯设备,此时应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定,不能私自携带通讯设备进入监管区域。

② 看守所应允许律师在会见时使用电脑,但律师使用电脑仅限于阅卷、记录等正常工作范畴,不能私自使用摄像头、录音功能

③ 律师不仅自己不能违规使用通讯工具,更不能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人员,否则将可能造成执业风险。

六、违规携带亲友或其他人员会见

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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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意事项:

①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看守所一般仅允许辩护律师进行会见,任何其他人员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等均不能会见

② 在现实中,存在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只要关系硬就能见”或者“律师应当配合”,此时律师应严守底线,坚决拒绝。

③ 律师同时注意,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能会见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已经代理或代理过同案犯,则不能再代理同案其他人员。

七、违规未办委托会见

1.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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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意事项:

① 刑事案件的紧迫性,导致无论是家属还是当事人都急于需要律师会见,许多客户找到律师都期待着“马上就能会见”。

② 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往往需要预约,即使时间急迫,也应该在完备委托手续的基础上预约会见,切不可代签字、代摁手印等,否则将给律师带来风险。

③ 个别律所的用函管理可能存在不规范,导致律师可以拿到空白所函,但使用该类函件,将会带来风险。刑事案件不提议客户邮寄委托手续,而应该现场委托现场签字授权,否则也会给律师带来风险。

八、违规擅自离开会见室

1. 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2. 注意事项:

① 律师会见结束时,应及时通知看守所工作人员,在看守所工作人员带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再离开会见室。

② 律师切不可在会见结束时或者会见中途离开会见室,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独在会见室,否则会有安全风险甚至脱逃风险。

③ 律师在会见暴力性重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也要保护自身安全,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九、违规会见的其他情形

1. 违规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监室的其他人员带话、传递电话、信息等。

2. 违规传递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生重大情绪变化的信息。

3. 违规传递涉及疏通关系、行受贿、承诺案件结果的信息。

4. 违规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话”,违规教授虚假陈述。

5. 违规使用虚假证件、伪造材料进行会见等等。


结语

在法律服务市场上,有人认为有一种律师叫“会见律师”,还有一种律师叫“生活律师”,也有些人认为“会见”这种事儿应该交给初年级律师来做,但实际上,刑事案件的律师会见存在着种种风险,一不小心,将面临行业惩戒、行政处罚乃至刑事犯罪。

律师会见,绝不是为了会见而会见,而是应该全程围绕刑事辩护案件的办理,每一次会见都应该超出人文关怀的范畴,直指案件辩护的重点。律师执业规则千万条,安全执业第一条。律师只有在保证自身执业安全的大前提下,才能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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