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李某甲重婚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罪的认定

「举案说法」李某甲重婚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罪的认定

李某甲重婚案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罪的认定

本案要旨

在我国,重婚问题有着深刻 的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而重婚现象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在重婚现象中,其中一种情形为两个实际婚的重叠,前者有效,后者无效。后者即为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基本案情

「举案说法」李某甲重婚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罪的认定

被告人李某甲出生于1969年10月25日,汉族,务农。 1989年,被告人李某甲与纪某某结婚(未登记),于1991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名李某乙,1993年9月19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丙。2011年,被告人在外打工期间与名为彩霞的女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12年3月生育一子李某丁。

案例评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案中的问题关键在于被告人李某甲与彩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是否构成实际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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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案中的证据能够清楚的证明被告人李某甲与纪某某于198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儿女的实际。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实际婚姻处理,因此,被告人李某甲与纪某某的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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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被告人李某甲与名为彩霞的女子从2011年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双方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登记的程序,缺少婚姻的合法形式,但是却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虽然《婚姻法》没有认可实际婚姻,但是并不是说明现实生活中就不存在实际婚姻。 “实际婚姻”不仅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影响家庭稳定,也对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构成实质损害。严重侵犯了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如果刑法上任凭“实际婚姻”泛滥,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将形同虚设。

3

对于重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称,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被告人李某甲与名为彩霞的女子于2011年起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育有一子。因此,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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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照执行。实际上,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因此,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并没有影响对重婚罪中实际婚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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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2013]2号所废止,但并不影响对“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的认定。实际上,《批复》被废止的主要理由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批复》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对重婚罪的认定发生根本变化,不影响对本案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定性。

「举案说法」李某甲重婚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罪的认定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构成要件,应当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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