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原文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一百零一条,它是闪耀正义光芒的条文,如同一把剑守护劳动行政部门权威,也保护劳动者发声。

此条文明确:若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会对其处以罚款。

这如同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让其尊重法律、行政部门权威及举报人员。若行为构成犯罪,责任人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不仅是对个人惩罚,更是对社会警示,告诫都要守法。

这条法律条文让我们看到法律威严与公正,告知我们只要勇敢用法律维护权益,就无可阻挡。所以要铭记,让其成为心中之光,照亮前行路。未来无论遇何困难挑战,都要坚信法律与正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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