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上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蓝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熠熠生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上篇

1. 它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拥有进入用人单位深入了解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权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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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这一规定不仅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赋予了崇高的使命,更彰显了国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深切关怀与保护。这些监督检查人员宛如劳动者的守护神,他们肩负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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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他们有权踏入用人单位的大门,深入了解该单位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执行情况。无论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的合规性,还是公事安排、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落实,都在他们的监督范围之内。这种全面的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让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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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时监督检查人员还有权查阅必要的资料,已全面准确的掌握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工资单、工时记录等关键资料,都在他们的查阅范围之内。这些资料的查阅为他们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有助于他们发现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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