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招标投标事业发展的若干思考
□廖志添
招标投标,是以竞争性的方式缔结合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出台《招标投标法》。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与招标投标是息息相关的。招标投标就是要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封锁,为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打好基础。我们正在建立以国内循环为主、国际国内双循环共同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当前的疫情防控到了关键期,我们要立足国内循环拉动内需、推动发展。内循环通畅,必须运用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手段来打破各种妨碍发展的壁垒,不断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进程。
招标投标并非“舶来品”
招标投标的本质是竞争性,通过优中选强以实现规模效益、提高社会分工专业化水平是目的,关键词是“优中选强”。如,起源于唐朝的科举制度,尽管也有一些不足,但是必须肯定其优点——突破了当官只能世袭制,科举制度出台前是“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的情况,只要老子当官,儿孙无须奋斗、躺平也能等到官当的。如此躺平,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科举制度诞生,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才用人,给了平民百姓子女一个奋斗途径,如此人才制度对于社会进步和发展是有益的,自不过然就有了生命力。当今的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招聘人员采取“逢进必考”方式,也是有类似的道理。又如,古代的“比武招亲”;再如,民间的“店铺招租”等等以上众多实例引入竞争方式,期待“优中选强”,本质就是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在中国是与基建工程发包密切联系的。2000年以前,建设部门下属有建工局、建材局,建工局负责签发施工任务书,当时有许多人相求,如果自律意识不强的话,很容易出问题。与《招标投标法》出台相呼应,建工局和建材局陆续撤销,建材局改成建材公司,建工局变为原建委内部的建筑业科以及建委所属的招投标中心,一段时间里建筑业科与招投标中心高度融合。当时的招投标中心,既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有形建筑市场。尔后,招投标中心继续分化,招标代理机构职能脱钩,只剩下有形建筑市场的职能,名称渐渐变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发改部门与招标投标
发改部门与招标投标是相关联的,其职责定位是招标投标指导和协调部门。与国家和省级发改部门相比,国家和省级发改部门的职能侧重于抽象行政行为,而基层发改部门的职能侧重于招标事项核准等具体行政行为。初期,基层发改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有无监督权之争:一种说法是,没有监督权,理由是都给行业主管部门拿走了,房建市政的招标投标监督属于原建设部门、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属于交通部门、水利工程属于水利部门……另一种说法是有监督权,一方面,发改部门有重点项目管理职能,具有重点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权;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存在复杂疑难事项时可请求发改部门介入、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职责。很显然,后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与项目审批相联系的,对于基层发改部门而言就是招标事项核准。这也有一个发展历程,具体如下:早期,对所有的事项都核准,宁求无过、不求有功,由于过分保守,大部分事项核准为委托招标、全部招标、公开招标。从感性到理性,对招标投标本质的认识和理解加深,尤其是国务院出台招标投标行政法规、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出台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后,对于招标事项核准的科学性加强。如,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于非公资金投资的项目能够给予更灵活的招标核准。又如,细划单元,改变笼统的“一刀切”认识,对于单项投资额小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事项,能够实事求是地给予更灵活的招标核准。再如,对于施工企业等自建工程,能够有条件地给予不招标的核准,避免“自己拼命到市场找活干、自己有活有能力干却不能做”的尴尬。
委托大师设计的思考
赢在起跑线,最先一公里,勘察和设计就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基础。一些招标人为了求得完美,从设计入手。如,以该项目要打造为地标性建筑为由,要求通过“不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把设计任务发包给大师完成。
绝大部分的大师是高水平、责任心强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高质量地完成了设计任务。也有极少数的大师,实在是太忙碌,由于承揽的设计任务过多,无法事必躬亲,对于所承揽的任务只能交给助手完成。如此,大师对于每个设计任务都有过问和指导,但属于“蜻蜓点水”的性质,根本无法深入。倘若助手的责任心强,在大师的指点下,还能够高质量完成。反之,助手的本事没有涨,但脾气和个性增加,在与当事人沟通时,甚至在设计评审论证会时遇到专家或其他与会人员提出不同意见时,把大师搬出来作“挡箭牌”,借口大师不同意,你们提的意见是错误的,拒绝修改和优化。
多年前曾出现“一流专家揽活,二流专家干活,三流专家当评委”的怪事,三流专家当评委,犹如小学生给中学生改作文一样,公平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换言之,委托设计任务要理性,不能对大师过分迷信,甚至把一些本地设计人员能够完成的活儿也交给大师来做,类似于“杀鸡用牛刀”,这也是浪费。个别地方委托大师设计,由于大师投入精力少,助手水平不高,导致设计任务的花样好看,但不节能、实用性差,且投资增加许多,被人誉为中看不中用的“花拳绣腿”。实事求是,设计领域是关键,委托大师设计,从尊重知识产权、尊敬人才的角度出发,多支付设计费用是可以的,事半功倍,希望后期投资费用更节约,最终是总投资减少、投资效益不断提高。
“放管服”与招标事项核准
原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是与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呈现“三位一体”的。如果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当作火车头的话,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就是车厢。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采取“层层剥离”方式,让火车头与车厢分开。如,招标核准事项变为单独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在项目审批之前,也可以在项目审批之后,也可以与项目审批合并进行。又如,节能审查,在项目开工之前完成即可。类似的做法还有,减少前置条件,原先项目审批需要的环评审批,发改部门也不需要了。
“谁审批、谁核准”是招标事项核准的原则。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顶层设计改革,主动出台文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项目单位决定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大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需核准。换言之,这是对于招标事项核准进行“减肥”和“瘦身”,凡是公开招标的,不需要进行招标事项核准;如果需要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核准的,需要提出招标事项核准的申请。如此“默认”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负担。此外还有一些措施,大大促进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如,汶川地震后,一系列金额小、技术简单的校安工程上马,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鼓励和允许捆绑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又如,对于同一个项目,从有利于推进项目工作,允许勘察与设计招标进行捆绑。从勘察、设计招标的捆绑,延伸到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推动工程总承包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不招标”与项目审批调整
为做强做大企业,有机智的投资者运用“智慧+资本”推动项目工作。如,利用国家发展房地产业,施工企业华丽转身增加了房地产开发资质,自己投资房地产项目、该项目的活就可以自己做,企业利润由房地产利润与施工利润之和。又如,利用新模式推动项目工作,如BOT即“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实现了企业利润的倍增;利用BT即“投资—建设”一体化,企业利润由施工利润与财务利润组成,倘若地方政府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届时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物来发展房地产业,让企业利润再翻好几个跟斗。极个别地方运用BT模式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增加,为防止形成过重的地方政府债务,国家相关部门下文对包括BT模式在内的PPP模式进行约束管控。
运用“智慧”得当,那是好事;反之,就会弄巧成拙的。也有机智者一知半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等规定,把A项目业主(招标人)变更调整为有施工资质的B项目业主,之后采取不招标方式由B项目业主承揽施工任务。调整业主以及建设资金来源的变化,本质上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属于PPP投资模式,按照国家规定需要采取竞争性方式。顾头不顾尾,以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是可以不招标的,没想到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18]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规定的范畴,如此冲突做法最终是“躲得过初一,但过不了十五”的。(作者单位系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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