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里我们务必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

既然“法无明文不为罪”。那么,我们看看,老张的行为有没有犯罪。老张18岁入伍,地道的农村孩子,工作特别刻苦,先后荣立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被破格从士兵直接提升为军官。提干后,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排长干到机关副团职科长。2015年12月,老张响应部队编制体制改革号召,脱下军装,自谋职业,经战友推荐,去了这个菜市场打工。当时,这个菜市场是明星企业,多家媒体都报道过各级领导到该市场检查调研的消息,谁也不会想到日后会被定为黑社会组织。刚开始,月薪八千,后来要值夜班,还要负责管理市场的日常事务,工资增加到每月一万二,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老张也不是法盲,为这点钱加入黑社会组织值得吗?正应了那句话:老张是起早贪黑挣着卖白菜的钱,却担起了卖白粉的责。

判决书显示,老张主要干了这么几件事:一个是按照老板要求起草合同。我们不管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霸王条款,但作为打工者,按照老板意见起草合同违法吗?二是按照老板要求,给五名商户办理罚款手续。无论罚款是否构成犯罪,他只是办个手续,罚多少,被处罚者交不交罚款,他都不能决定,关键是罚款也没有落到他口袋一分钱。他的行为违反了哪个法条?给他定寻衅滋事罪合理吗?三是按照老板要求,找商户签订经营合同。无论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他本人既无打骂、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更没有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判决书说他的行为属于滋扰、纠缠的“软暴力”,依据的法条是:“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试想,在当时的情境下,他怎么知道所在菜市场是黑社会组织。
德国刑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说过: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在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天日昭昭”,老张的申诉能成功吗?有空我们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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