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最常用的法言法语极简笔记——基础篇

刑法中最常用的法言法语极简笔记——基础篇

【刑法的渊源】指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变通规定。

【刑法解释技巧】指对条文解释的方法。有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比附解释、补正解释。

【刑法解释理由】指支撑解释的理由(参照事项)。有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类推解释】把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扩大解释到相类似的事物,超出了字面含义,仅有类似性,不具同一性。

【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的含义扩大,但仍属字面含义的范围。

【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从旧兼从轻原则】犯罪在新刑法颁布前,此时要思考是先适用旧刑法,如果适用新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即适用新法。

【平义解释】针对法律日常用语,按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解释(法律术语不能平义解释)。

【缩小(限制)解释】刑法条文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反之不得。

【禁止溯及既往】刑法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

【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示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或国家犯罪,符合必定条件,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普遍管辖】对我国缔结或参与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 版权声明
THE END
如果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0 分享
评论 共5条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