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
根据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此外,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同时,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十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内容。公款吃喝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四风”突出问题之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将狠刹“吃喝风”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的重大内容,持续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舌尖上的腐败”得到遏制,但公务活动中违规提供、饮用酒类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发布和施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释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的强烈信号,从源头上治理违规公款购买消费酒类等问题。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的范畴”。主要依据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第二条。
第三条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禁供、禁饮酒类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为了体现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要求,本规定将禁止提供的范围从烟、高档酒水扩大到任何酒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同时,为了便于群众监督,也为了避免变通行为的发生,本规定进一步明确“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第四条
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提供酒类的数量、标准等,要从严进行控制。
解读:
本条规定了“重大外事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用酒审批、购买的原则和方式”。《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该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本条根据我省实际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日常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仍需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公务活动禁送酒类”。主要依据是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解读:
本条规定了“禁止饮酒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虽不完全对应上述公务活动,但工作时间内从事的也是公务,工作日午间饮酒也会对公务造成影响。因此,在本规定中提出,既是重申,也是补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方式”。各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題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对违规行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关于“党的建设缺失,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问责情形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省属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规定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适用范围也与两项法规基本一致。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本规定施行之后,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凡发现新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按“在纪律聚焦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从重或加重处分,并倒查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我们也欢迎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为驰而不息纠正“四风”营造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条款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的刑法自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十一个刑法修正案。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我国的相关法律将酒后驾车分为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治安管理处罚法醉酒驾驶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根据驾驶人员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的。所谓饮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所谓醉酒驾车,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 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按照新交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当饮酒量.上升至1400ml约相当于3瓶500ml啤酒或一两半白酒80ml时,血液酒精浓度可达到80mg/100ml即可达到醉酒驾驶处罚条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春节将至
各种聚餐、应酬难免增多
俗话说
小酌怡情,醉酒伤身
如何健康饮酒
以下是一些实用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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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违规吃喝、违反公务活动“禁酒令”问题
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禁酒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则施细则精神,现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吃喝、违反公务活动“禁酒令”问题监督举报方式予以公布,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实事求是检举反映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市本级
1.举报电话:0857-1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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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来访地址:毕节市碧阳大道奥莱国际毕节市纪委市监委信访室
七星关区
1.举报电话:0857-822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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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来信地址:七星关区纪委区监委信访室(邮编5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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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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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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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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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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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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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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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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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杜鹃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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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贵州日报 多彩贵州网 云上毕节 毕节市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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