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7)—公务员处分及公职丧失

在政务公开、法律透明的今天,我们常常能看见纪委、监委查处了某某某,但处罚措辞各有不同,例如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又如某某辞去公职,对某某作出辞退处理等,今天一起探讨。

以上各种,部分涉及公职的退出制度,而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为处罚措施。公职的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

一、主动退出

1、辞去公职。公务员于法定工作变动或者个人缘由,由公务员个人申请并经任免机关批准退出国家公职。即彻底丧失公务员身份。前些年下海的热潮,许多公务员就下海经商,即为辞去公职。

公务员考试(7)—公务员处分及公职丧失

2、退休。公务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提前退休。

二、被动退出

1、辞退。因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国家单方面解除公职关系。

2、开除。开除是由于严重违法、违纪。

三、处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免职就是上级组织直接解除领导职务,如同炒鱿鱼;责令辞职就是任免机关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必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则是主动辞去领导职务、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辞职却不答应的话,也一样可以责令其辞职。用形象一点的说法,三者分别类似强制下岗、通知下岗和劝其主动下岗。其中,前两者为被动接受组织处理,而引咎辞职则是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

那么,有人要问了,不都是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吗,对这些人的影响是否一样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作出的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公务员考试(7)—公务员处分及公职丧失

结论就是,以上处罚,不影响公务公职,依旧是公务员,仍保留职级待遇。以曾因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孟学农为例,2008年9月辞职后,2010年01月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级别仍为正部级。所以除非自动辞去公职、退休、辞退、开除,否则并不会影响公务员公职,在规定年限后经考核仍可在原职务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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