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组织处理,不是纪律处分,不是政务处分,诫勉究竟是什么?

一、诫勉不是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二、诫勉不是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三、诫勉不是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四、诫勉究竟是什么?

(一)诫勉制度的发展历程

1.党的十八大以前

首次提出。1998年5月,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诫勉作出规定,对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诫勉

首次总体规定。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专设一节规定了谈话和诫勉制度。

初步建立规范。2005年底,党中央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这是首部对诫勉谈话作具体规定的中央党内法规。

2.党的十八大后来

细化规范。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党内拓展。2016年7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诫勉作为问责方式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监督执纪法规对诫勉作出衔接规定。

上升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4种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予以诫勉。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监督与惩戒”一章,增加诫勉为监督处理公务员有关问题和处理违反该法规定情形的措施。

(二)诫勉的适用情形

1.轻微违纪或违纪问题轻微。201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发现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承办部门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2.轻微违法或职务违法情节较轻。《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九条:监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轻微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对有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予以诫勉。

3.免予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4.失职失责情节较轻。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2019年9月,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诫勉尽管没出失职失责情节较轻,但对比四种问责方式,应当也是节情较轻的意思。

(三)诫勉种类

1、按运用方式来划分,可分为书面诫勉诫勉谈话两种。

许多条款明确要诫勉谈话的,就必须使用谈话方式,有一些是写的予以诫勉,两种方式都可以使用。从实际操作来讲,使用得多的是诫勉谈话

2、从诫勉开展阶段来划分,可以分为四种:

一是问责诫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诫勉作为问责方式之一。

二是问题线索处置诫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问题线索处置后来,可以采取诫勉方式处置。

三是立案诫勉。立案审查调查后,由于被审查人具有法定的减轻处分情节,可以在作出免予处分决定的同时,给予诫勉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履行了立案程序,则应移送审理,并提交纪委常委会审议后作出。

四是日常监督诫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党组织可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直接作出诫勉决定。

(四)诫勉影响

1.对考核评优提拔重用的影响。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撤销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不列为考察对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晋升职级影响。2019年3月,《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

4.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2017年1月,《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八条: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5.诫勉未改正调整职务。2015年7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诫勉”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都是党内监督执纪和国家监察执法的重大方式。中央纪委法规室曾就“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是什么关系?”作出过回复:诫勉谈话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来源:清廉研习所微信公众号。感谢原作者,仅用于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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