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本人认为,国际法表面上很公正,但只是对付那些弱小国的,由于弱小国生存能力差,举步危艰,心怕逢到这底线,引起众怒,那是不好玩的,
国际法对强劲国没半点约朿力,列如:美伊战争,美为了美国美元利益,找个借口,提上安理会讨论,并找英作帮凶,那怕安理会与联大没同意,照样把伊拉克打烂了,另如去年国际伪仲裁,裁定中国南海败诉,虽然叫伪仲裁,如中国还是几十年前的中国,这仲裁就是真理,但是如今的中国,不是任由人摆部的强国,谁敢来踩这根中国的底线。
所以,本人认为《法》本就是为弱者订的,至于强者法有用吗?

谢谢:本人认为,国际法表面上很公正,但只是对付那些弱小国的,由于弱小国生存能力差,举步危艰,心怕逢到这底线,引起众怒,那是不好玩的,
国际法对强劲国没半点约朿力,列如:美伊战争,美为了美国美元利益,找个借口,提上安理会讨论,并找英作帮凶,那怕安理会与联大没同意,照样把伊拉克打烂了,另如去年国际伪仲裁,裁定中国南海败诉,虽然叫伪仲裁,如中国还是几十年前的中国,这仲裁就是真理,但是如今的中国,不是任由人摆部的强国,谁敢来踩这根中国的底线。
所以,本人认为《法》本就是为弱者订的,至于强者法有用吗?
谢谢你的邀请,我不是律师,对这类法学不懂,你可以去律师事务所找专业的律师帮你回答,那样子你更能清楚,不清楚还能进一步了解。
国际法是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普通法系"的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都是强调分权、制衡和个人自由的国家。大陆法,又被称作罗马法,是参照罗马帝国时期的市民法编纂而来,无论是你提到的法国民法 德国民法 或是日本民法 都有着罗马市民法的影子。
这个名词实则在日常生活中接触不到,学法律的才学这个专有名词,实际上国际法不是一本书,也不是一部法律,它包括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各种条约,备忘录,协议等内容,是个总称。这些条约可能是与一个国家签订的,也可能是与多个国家签订,是国家在外事活动中需要遵守规则,公民不出国就不需要遵守。
在下才疏学浅,这方面真不懂,还是也许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1.法系概念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渊源,法在形式、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外部特征所作的分类。欧洲大陆法系←→英美普通法系/(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法的渊源)目前两大体系出现了融合的趋势,特别是在商法、债法上国际统一性的趋势十分明显,两大体系的划分已经不是绝对的了。
2.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源于欧洲大陆,经过文艺复兴时代欧洲各大学的努力才形成,普通法系发源于英国,在历史上与维护王权的至高无上和法律的全国统一相联系;
3.主要推动者不同在大陆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大作用,因此又称为“法学家法”,普通法系的形成中法官起了重大作用,故又称为“法官法”;
4.法的渊源上的差别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它以解决诉讼为目的;
5.着重点不同大陆法系重点关注有关法的实质规定,重点关注实体法,普通法系对有关审判、诉讼程序、证据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判决执行的规定,对程序法,给予特别的关注;
6.法的结构上的差别大陆法系法的结构的基本划分是公法和私法,由于历史的缘由,规定公民之间关系的民法、后来形成的民商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普通法系由于普通法起源于对王权利益的维护,公法居于重大地位,其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它所使用的概念和词汇也具有与大陆法系不同。
而国际法并非国内法,但其有部分渊源系受国内法影响,但本质上其并不存在属于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问题。
这可能要法律专家来解答。
大陆法系的根本标志是一部一章一条一款的成文法,行为规范由国家立法机构预先设定。普通法糸又称英美法糸的根本标志是判例法,即针对某一案件的争议,只要一方的观点说得出公平公正且能够为法官釆纳成为判决结果,就能够成为下一个类似案件的审理依据,所以,英美法糸的律师可以造法,二者皆为国内法,是在一个国家地域内规范自然人和法人行为的法律规范,是以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确定过程及其存在形式为分类标准。国际法则适用于国际间及国家之间,适用对象为主权国家、区域组织及国际普遍认可的非主权地区,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国际条约、国际判例、国际惯例等等。据此,国际法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糸)的国内法只是哲学意义上的一对范畴,二者不存在谁属于谁的问题。
这个题干有问题:大陆法对应的是欧美法系。与普通法系不是选择关系
感很高兴看到这个问题请。这个国际法也就是国际公法是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不属于大陆法系或者普通法系的任何一种
很高兴看到这个问题! 简述一下,请谅解。《国际法》不属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它是国与国之间经协商共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普通法系是西方国家现行法律,它的特征为法律与案例并行,有时案例优于法律。大陆法系,即我国现行实施的即为大陆法系,它的特征是按律科刑,法无规定不裁判。
严格意义上说,国际法并不完全属于两大法系中的任何一种。国际法并不像我国的民法或刑法的单纯一部法律,或者普通法系中的一个判例或习惯。国际法如同一个大箩筐,里面什么都有,这样就难以判断出具体属于哪个法系。由于,只是就里面的某个原则或规则,很有可能属于法律法系,但另一规则可能来源于普通法系。因此,没有一个绝对的答案。或许有人认为,国际法以法典或者体系化的形式表现出来,会倾向于大陆法系,但就目前两大法系的发展来看,都不断的相互借鉴与融合,普通法系国家完善自己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也在注重判例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一种兼容并包的理念。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若欧美法系是女人,大陆法系是男人,那么国际法就是阴阳人。
否则,不方便国际法适用。
国际法(国际公法)属于大陆法系,因为它主要基于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和国家主权原则。
很高兴看到这个问题。不属于普通法系也不属于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指的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的分类。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的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用于调整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当然,这个约束力对小国是硬性的,对大国无硬性,对美帝,实际上,国际法是要适应美帝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