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1年全市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6月30日,其中1月20日—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由各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秸秆、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禁止林区施工单位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和违规架设、维修输配电线路及油气管道行为;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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