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以及批准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大协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此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提议查阅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





我国可以立法的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我国可以立法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有最高立法权;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
在特定情况下,国务院也可以依法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立法,但其立法权限受到必定的限制。总之,我国立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唯一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但在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之外,还有其他国家机关也是拥有“立法权”的:
国务院即我国中央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部门规章。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性政府规章。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在中国大陆,立法权可以分为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两个层级。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在国家层面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地方机关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层面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另外,中国还设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这些机关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负责立法工作,根据国家法律、宪法和相关规定行使立法权力。
我国的机关可以立法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